冲绳海槽

2016-12-07 16:06  来源:

冲绳海槽(okinawa trough)是东海大陆架边缘,位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台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冲绳海槽

关于地理分界

我国的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屿等岛屿即位于东海大陆架东南边缘上……根据冲绳海槽的特点及两侧的差异性,这个海槽是我国大陆和日本琉球群岛各自向海中自然延伸的终点,因此把它作为我国与日本在东海的自然分界线是公平合理的。

冲绳海槽

但是,最近几年来,日本媒体不断报道所谓“东海中间线是日中的东海分界线”,指责我国“开发天外天油气田,违反日中共同开发协议”。日本《产经新闻》声称,“为了维护主权和权益,日本政府势必将重新制定应对措施”等。


我们从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上海岸相向国家间以海槽划界早有先例。如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1972年划分帝汶海陆架时,即以帝汶海槽划界;1969年国际法院关于欧洲北海大陆架划界的判词中也曾指出:“划定海域界限时,应把构成每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入海或海底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尽量给予该国,而不侵占另一当事国的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冲绳海槽比挪威海槽既宽且水更深,有充分的理由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分界。


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2012年9月16日外交部表示,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国家海洋局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冲绳海槽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

1982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就东海海域而言,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即:中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是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冲绳海槽

总而言之,我国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主张自然延伸标准。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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