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组成政治实体
在美国,州是一个组成政治实体,目前有50个州。在一个政治联盟中,每个州都对一个单独的和确定的地理区域拥有政府管辖权,在那里它与联邦政府分享主权。由于这种共同的主权,美国人既是联邦共和国的公民,也是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州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是灵活的,在州与州之间流动不需要政府批准,受某些法院命令限制的人除外(如假释罪犯和共享监护权的离婚配偶的子女)。
州政府的权力由(每个州的)人民通过各自的宪法分配。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共和原则的基础上,每一个都规定了一个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每个分支都有独立的权力:行政、立法和司法。州被划分为县或县的等级物,这些县可能被赋予一些地方政府权力,但不是主权国家。县或相当于县的结构因州而异,州也产生其他地方政府。
与美国领土不同,各州根据美国宪法拥有许多权力和权利。美国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立法机构。每个州也有权选择一定数量的选举人(等于该州众议员和参议员的总数)在选举团中投票,选举团是直接选举美国总统的机构。此外,每个州都有机会批准宪法修正案,并且,经国会同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可以彼此签订州际协议。每个州的警察权力也得到承认。
历史上,地方执法、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管理州内商业、地方交通和基础设施,以及地方、州和联邦选举的任务通常被认为主要是州的责任,尽管现在所有这些都有大量的联邦资金和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不断修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也发生了变化。总的趋势是中央集权和合并,联邦政府扮演的角色比以前大得多。关于各州权利的争论一直在继续,这涉及到各州权力和主权与联邦政府和个人权利的范围和性质。
宪法赋予国会允许新州加入联邦的权力。自1776年由13个殖民地建立美国以来,美国的州数已从最初的13个扩大到50个。每一个新国家都在与现有国家平等的基础上被接纳。宪法对各州是否有权脱离联邦的问题保持沉默。内战后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在德克萨斯州诉怀特一案中裁定,一个州不能单方面这么做。
背景
在1776年7月美国独立战争(1775 -1783)期间,13个州作为13个殖民地的继承者,在同意李决议并签署美国独立宣言的基础上成立。在这些事件之前,每个州都是英国的殖民地;在1777年到1781年之间,每一个州都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例》,加入了第一个州联盟。也是在这一时期,新独立的国家发展了自己的州宪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尽管这些州的宪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在美国宪法秩序中很重要的特点:它们在形式上是共和党的,权力由三个分支分开,大多数州都有两院制立法机构,包含权利声明或权利法案。后来,从1787年到1790年,每个州都在美国宪法中批准了一个新的联邦政府框架。关于州,美国宪法阐述了联邦制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