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协定(巴黎协定主要内容)

2022-02-20 23:02  来源:外房网

2015年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

 

《巴黎协定》(法:Accord de Paris),通常被称为《巴黎协定》或《巴黎气候协定》,是2015年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它涵盖了气候变化的缓解、适应和融资。该协议是由196个缔约方在法国巴黎附近举行的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谈判达成的。

《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地球日)在纽约的一个仪式上开放签字。在欧盟批准该协议后,已有足够多的国家批准了该协议,该协议负责全球足够多的温室气体,使该协议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截至2021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共有193个成员国是该协议的缔约方。在尚未批准该协议的四个UNFCCC成员国中,唯一的主要排放国是伊朗。美国于2020年退出该协定,但于2021年重新加入。

《巴黎协定》的长期温度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摄氏度(3.6华氏度)以内,并最好将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2.7华氏度)以内,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应尽快减少排放,并在21世纪中叶达到净零排放。为了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C以下,到2030年,排放需要减少约50%。这是每个国家自主决定的捐款的总和。

它旨在提高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并动员足够的资金。根据该协定,每个国家必须决定、计划并定期报告其会费。没有任何机制迫使一个国家设定具体的排放目标,但每个目标都应该超过之前的目标。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相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很模糊,因此后者也必须提交减排计划。

世界各国领导人对该协议表示赞赏,但一些环保人士和分析人士批评该协议的约束力不够。关于该协定的效力存在争议。尽管目前在《巴黎协定》下的承诺不足以实现设定的温度目标,但有一种提高雄心的机制。《巴黎协定》在气候诉讼中被成功运用,迫使各国和一家石油公司加强气候行动。

发展

之前

1992年地球峰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第一批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条约之一。《公约》规定,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应定期举行缔约方会议。它是未来气候协议的基础。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规定了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有限的几个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随着2012年的多哈修正案,该议定书被延长至2020年。美国决定不批准该议定书,主要是因为它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以及分配冲突,导致了随后的国际气候谈判的失败。2009年的谈判本来是为了达成《京都议定书》的后续条约,但谈判破裂,最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得到普遍采纳。

《巴黎协定》确实为《巴黎协定》自下而上的方式奠定了框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安娜·菲格雷斯的领导下,谈判在哥本哈根会议失败后重新获得了动力。在201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期间,建立了德班平台,以谈判从2020年起关于气候变化缓解措施的法律文书。最终达成的协议将于2015年通过。

谈判和采用

在巴黎举行的谈判历时两周,并持续了最后三个晚上。在过去一年中,对各种草案和建议进行了辩论和精简。据一位评论员称,法国增加成功可能性的两种方式是:第一,确保在谈判开始前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第二,仅在会议开始时邀请各国领导人。

的谈判几乎失败,因为一个字在最后一刻当美国法律团队意识到,“应当”已获得批准,而不是“应该”,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减排将是法律义务:法国人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改变其作为“印刷错误”。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1次缔约方会议(COP21)闭幕时,195个参加国和欧盟协商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的最终措辞。尼加拉瓜表示,它们曾想反对通过该《协定》,因为它们谴责该《协定》的弱点,但没有给它们机会。在协议中,成员国承诺“尽快”减少碳排放,并尽最大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远低于2摄氏度”(3.6华氏度)。

签署并生效

《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签署该《协定》是批准的第一步,但也可以不签署就加入该《协定》。它约束各方不得违反条约的目标行事。2016年4月1日,占全球排放量近40%的美国和中国确认将签署《巴黎气候协定》。该协议开放签署的第一天就有175个缔约方(174个国家和欧盟)签署。截至2021年3月,已有194个国家和欧盟签署了该协定。

如果55个国家(根据2015年产生的清单)批准或以其他方式加入该条约,那么该条约将生效(并因此全面生效)。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占全球的55%。经欧盟批准后,该协定获得了足够多的缔约方,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批准《巴黎协定》负有个别责任。据报道,欧盟的强烈偏好和其28个成员国批准在同一时间,以确保他们不参与自己履行义务,严格意义上属于另一个,有观察家担心,每个成员国的分歧分享欧盟的减排目标,以及英国投票退出欧盟可能会推迟巴黎协定。然而,欧盟于2016年10月5日与7个欧盟成员国一起交存了批准文件。

欧盟和192个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了该协定,占人类排放总量的98%以上。唯一没有批准的国家是中东地区的一些温室气体排放国:伊朗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量的2%。厄立特里亚、利比亚和也门也没有批准该协议。伊拉克是最新一个于2021年11月1日批准该协定的国家。

第28条允许各方在向保存人发出退出通知后退出《协定》。通知不得早于《协定》对该国生效后三年发出。退出自通知保存人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美国撤回和重新接纳

2017年8月4日,特朗普政府向联合国发出正式通知,美国作为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打算在有资格退出《巴黎协定》时尽快退出。在2019年11月4日协议对美国生效3年之前,不能提交退出通知。美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这一通知,并于一年后的2020年11月4日正式撤回。拜登总统在2021年1月20日就职的第一天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重新接纳美国加入《巴黎协定》。在第21.3条规定的30天期限之后,美国被重新接纳。美国气候特使约翰·克里(John Kerry)参加了虚拟活动,称美国将“重新赢得”巴黎谈判进程的合法性。联合国秘书长António古特雷斯对美国的回归表示欢迎,称其恢复了“削弱整体的缺失环节”。

内容

《巴黎协定》是一个简短的协定,有16个导言段落和29个条款。它包括程序性条款(例如生效标准)和操作性条款(缓解、适应和资金)。它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其许多条款并不意味着义务,或者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它涵盖了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但不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和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负责的国际航空和海运。

目标

正如第2条所述,该协议的目标是对气候变化的危险作出更强有力的反应;它力求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

(a)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2摄氏度以内,并继续努力将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1.5摄氏度以内,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b)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促进气候适应能力和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

(c)使资金流动符合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途径。

此外,各国的目标是“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

国家基因决定的贡献

各国自行决定它们应该为实现条约的目标作出哪些贡献。因此,这些计划被称为国家自主贡献(ndc)。第3条要求ndc是朝着“实现本协定目的”的“雄心勃勃的努力”,并“代表一段时间的进展”。会费应每五年确定一次,并由UNFCCC秘书处登记。每一个进一步的抱负都应该比前一个更有抱负,这就是所谓的“前进”原则。各国可以开展合作,共同贡献自己的力量。在2015年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各国承诺的国家自主贡献将在批准《巴黎协定》时转换为国家自主贡献,除非它们提交更新。

《巴黎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承诺的具体性质。它们至少应包含缓解条款,但也可能包含关于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承诺。在自主发展国家承诺中,一些承诺是无条件的,但其他承诺则有外部条件,如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其他缔约方的雄心或尚未确定的《巴黎协定》规则细节。大多数ndc都有一个条件组件。

虽然ndc本身没有约束力,但围绕它们的程序具有约束力。这些程序包括有义务编制、通报和维持连续的国家发展承诺,每五年制定一个新的国家发展承诺,并提供有关实施情况的信息。没有机制强制一个国家在一个特定日期前设定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也没有机制强制其实现目标。将只会有一个点名和羞辱系统,或者如前联合国气候变化事务助理秘书长所说的,一个“点名和鼓励”计划。

全球盘点

根据《巴黎协定》,各国必须每五年提高减排目标。为此,《协定》建立了评估进展的全球盘点,并于2023年进行了第一次评估。结果将被用作缔约方新的国家决定捐款的投入。2018年的塔拉诺亚对话被视为全球盘点的典范。经过一年的讨论,一份报告发表了,并呼吁采取行动,但各国随后并没有增加雄心。

盘点工作是《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的一部分,目的是“逐步提高”减排雄心。由于分析人士在2014年一致认为,国家发展承诺不会将气温上升限制在2摄氏度以下,全球盘点将重新召集各缔约方,评估它们的新国家发展承诺必须如何发展,以不断反映一个国家的“最高可能目标”。虽然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的雄心是全球盘点的一个主要目标,但它会评估缓解之外的努力。五年评估还将评估适应、气候融资条款以及技术开发和转让。

结构

《巴黎协定》被描述为一个自下而上的结构,因为其核心承诺和审查机制允许各国设定自己的ndc,而不是自上而下强加目标。与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目标的《京都议定书》不同,强调建立共识的《巴黎协定》允许自愿和国家决定的目标。因此,具体的气候目标受到了政治上的鼓励,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只有指导报告和审查这些目标的程序是国际法规定的。这种结构在美国尤其引人注目——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缓解或融资目标,该协定被认为是“行政协议而不是条约”。由于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得到了美国参议院的同意,这项新协议不需要进一步立法。

《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个关键区别是它们的范围。《京都议定书》将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的发达国家和非发达国家区分为“附件一”,但《巴黎协定》要求所有国家提交减排计划,因此模糊了这一区分。《巴黎协定》仍然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即承认不同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有不同的能力和义务,但它并没有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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