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国籍法:对海外华人有四点不妥

2016-03-16 09:58  来源:温哥华港湾

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日前接受财新网访问时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已经超过35年,一直未有修改。该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李崴认为,现行规定造成了几大问题。

倡本人不放弃国籍永远有效

第一,在该条款下,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因丧失中国国籍,回国需申请中国签证,给海外华人回国访问和长期居留造成极大不便;

第二,该条款损害民族凝聚力;

  第三,按该条款中国公民取得外籍后就丧失中国国籍,如此一来,其在海外将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国内还可享有国外领事保护,这给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借口,不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安全。

第四,按该条款中国公民是否还具有中国国籍的认定依据,需从属于外国法律和外国国籍的授予行为。「这相当于将外国法律置于中国法律之上,有损国家尊严」。

李崴提交的《有关中国国籍优先的提案》,建议重新审议和修改国籍法,删除「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让海外华人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曾拥有中国国籍的,均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除非本人主动放弃,否则中国国籍永远有效。

但是,李崴在提案中也设计,一旦国籍法进行修改后,则「拥有外籍的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

提案指入境中国应用中国护照

提案又指仍具有中国国籍者,在入境中国时应使用中国护照,中国政府对其国籍的认定「以中国国籍为优先」,不承认其外国护照的有效性。据此,中国国籍者即使取得外籍,只要未正式放弃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这将使中国政府和法律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更有保障,有助巩固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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