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5由我自己做主丨如何让未成年人成为主申请人

2016-08-01 11:11  来源:洛杉矶区域中心
美国移民法(INA) “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主)申请人必须具备,按照申请人居住地法律规定的完成签约所须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  随着排期时间的逐步延长,EB-5投资人想要获得移民签证将有可能面临5-6年的等待时间,这个过程中很多投资人的子女将会面临超龄拿不到签证的风险,如何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主申请人以避免超龄风险是目前许多父母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美国移民,排期,未成年人办理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1
美国EB-5项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如果EB-5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美国各州的有限合伙,对加入有限合伙的所有合伙人(partner)都没有任何年龄限制,而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EB-5投资人由于不承担有限合伙的决策职责,就更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了。 2
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该法对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没有明确年龄限定,投资人只要达到一定的资产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资者若干条件之一,就可以签约。而对于大多数低龄申请人而言,投资款可以来自父母或者亲友的赠与,自己无须拥有任何收入。 3
签约地民法/公司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如果签约人年龄不足18岁,保守方案只须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监护人,同时在同一协议上签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证签约的法律效力。
下文编译了JMBM律所Catherine DeBono Holmes的一篇关于未成年人如何作为EB-5主申请人的分析介绍文章和大家分享,希望为广大投资人选择一个最优的申请路径。Catherine是EB-5业界的资深专家,在业内享有盛誉。同时Catherine也是美联区域中心多个项目的特聘证券律师。
本文力求从原意上忠实原文内容,但若与原文不同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由于移民需求急剧增加引起的EB-5移民签证排期,导致越来越多的中国父母将他们的子女在I-526申请中作为主申请人。根据中国的配额,预计会有5-6年EB-5移民签证的排期。很多父母担心他们的子女在被通知面试之前会因为达到21岁而“超龄”。因此,这些子女将不能跟随父母一起移民。由于很多中国的父母通过EB-5项目获得绿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子女能受益,因此他们请求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接受他们的子女作为投资人并作为I-526申请的主申请人。

包括未成年人履行管理责任的能力和未成年人的资金是否被不可撤销地投资到EB-5项目在内,还有一些移民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美国移民局考虑,因为目前还不需要将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从积极的方面看,美国移民局允许13岁或以下的儿童递交I-485申请表注册为永久居民,或支付比13岁以上申请人更低的(申请)费用来调整身份。另外,美国移民局接受未成年人在例如EB-1A的移民项下作为主申请人。

中国法律允许未成年人在他们父母同意下,共同和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认购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i)18岁或以上的公民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i)通过自己劳动赚取主要收入的16-18岁公民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ii)10岁或以上的公民拥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程度相当的民事行为,但在其他民事行为上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为代表,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iv)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行为中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代表。民法通则还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应当作为其监护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是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此通则,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从事民事行为,包括签署协议。出于签署认购协议和其他EB-5投资要求的文件的目的,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中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从而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签署这些文件。想要接受来自于中国的未成年投资人的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于认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合法签订认购协议和其他EB-5投资文件的目的可以指定中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在此情况下,该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文件同时交给未成年投资人和他们的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还需要签署一份证明,


声明(i)签字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ii)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都是中国公民;(iii)父母以该未成年人的名义,已经审阅并同意该未成年人的EB-5投资;(iv)该父母已经提供了资金用于EB-5投资。美国法院一般会接受协议签订主体关于管辖法律的选择,除非该选定的管辖法律和协议各方都没有联系,或者该管辖法律严重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在“法律质疑”的情况下,美国法院有可能裁定中国法律不被法院接受。但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都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让未成年人能获得美国签证、父母已经审阅并同意了该项投资并提供了投资资金,从认定认购协议的有效性方面,上述情况将能够向法院提供足够的理由来接受将中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
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同时考虑允许父母在美国法律规定下遵从将投资款赠与或转让给未成年投资人的法案。如果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想依据中国法律接收未成年投资人,另一个可行的方法可以是在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赠与或转让投资款给未成年投资人法案有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签订认购协议。类似的法案已经被美国所有的州所采纳。这项法案允许个人将任何形式的资产或现金合法赠与给未成年人,不需要签订正式的信托协议。法案规定赠与给未成年人的资产所有者,可以控制资产直到未成年人成年,通常情况为18或21岁。到达法定年龄后未成年人自动变成资产支配人,这种方式唯一的要求是赠与内容所用言及格式要符合州法案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上格式为“监护人姓名”“未成年人姓名”在“XX州的”法律规定下将资产赠与(或转让)给未成年人。
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需要在监管账户之外接收未成年投资人投资款,除非监管银行同意接受未成年投资人。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跟监管银行讨论关于是否能接收未成年投资人的投资款及发行费的情况。如果监管银行不接受这些认购者,监管银行可能会允许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从监管银行之外的账户接收未成年人投资者的投资款,这同时取决于监护人,这类投资者的I-526申请如果被拒将不能从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准备一个单独的协议给未成年投资人及他的父母,表明他们愿意放弃将他们的投资款转入监管账户中可能会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
这些建议是新的方法还未经过检验,因此不一定能起到预期的作用。

虽然2015年5月中国签证配额出现排期,但是中国申请人数量仍占据了EB-5投资申请的80%,这个比例仍然在增长。如果美国国会修订未成年子女保护法案(8 U.S.C. 1153(h))在递交申请之日起就冻结子女年龄,这个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而不只是减去在审理申请期间子女年龄的增长时间。随着2016年9月EB-5区域中心项目到期,国会有一个绝好的时机来修订法案从而避免儿童超龄。

结论

 尽管USCIS可能会设立一条明确的针对EB-5移民签证主申请人的年龄界限,每一份申请还是有可能被作为个案进行评估,为EB-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法律顾问提供机会来构造一个符合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操作框架。综上所述,只要在签约时项目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法律构架,签约同时有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一人同时签字,则所有签约文件仍将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并被美国移民局充分认可。 


更多商务、合作洽谈欢迎洛杉矶区域中心咨询:美国:1-949-852-3608中国:021-6299-0888info@laliferc.com


微信号:LAlifeRC
www.laliferc.com
标签:
本网注明“来源:外房网”的所有文章,均为外房网编辑部原创或编译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外房网”。 凡注明“来源:XX网(非外房网)”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部分转载内容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举报邮箱:sam@glofang.com
美国最新推荐房源
Global_Property_Price_Report_2014.Q1
资讯排行
12小时在线QQ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21:00

广告联系

邮箱:glofang@gl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