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简介:
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美国设此签证类别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增加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美国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账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L-1A在我国更习惯被称为美国高管签证。
◆EB1-C移民简介:
EB1-C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First Preference (Category C)。中文释义为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第一优先(C类)。在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局官方网站中做如下描述:如果您具备非凡的能力,是一位出色的教授或研究员,或者是一名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您具备申请EB-1的条件。我们所提到的C类,即“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EB1-C在我国更习惯被称为美国跨国企业高管移民。
◆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子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子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子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时,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只接受公司绝对高层的监督,如董事会、股东或更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时,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管理公司或公司的一个部门,再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及管理者等工作人员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内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子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A,最长有效期为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的子公司;
3.L-1A申请人进入美国1年后,子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EB1-C移民申请;
4.在申请人以L-1A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申请人的家属(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以L-2签证身份在美国居住、工作和学习;
5.在提出EB1-C移民申请的等候期间,L-1A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EB1-C移民优势:
1.EB1-C没有排期,没有名额限制;
2.办理周期短,仅需一年时间即可申请永久绿卡;
3.美资,中资企业(MINISO)品牌成熟.具有相当大的全球影响力。
4.签署投资协议,确保中方投资人资金零风险;
5.专业律师团队全程负责跟踪直至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
6.仅需4至6个月即可获得L-1A签证登陆美国;
7.家属亦可通过L-2签证与申请人同时登陆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