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外国人朋友从2006年开始购买越南人的公寓。
第9条第2款针对有权在越南拥有房屋的主体规定的2005年房屋法:
2.有权在越南拥有房屋的主题包括:
a)国内组织和个人,不论其营业地,永久居民登记地;
b)本法第126条规定的居住在海外的越南人;
c)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拥有房屋
1.在越南投资兴建房屋以供出租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授予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期限是投资证书中指定的期限,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明确规定。
2.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房屋,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者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有权拥有房屋的主体。本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越南。根据本法规定,向本条款中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购买者授予房屋所有权证书。
3.投资建设房屋买卖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财务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只能通过住房建设投资形式在越南拥有房屋,而不能购买越南人的房屋,以便外国朋友从越南购买房屋。 2006年越南人民没有遵守法律。因此,当外国人提交转让其姓名的申请时,主管当局将予以拒绝。
关于房屋转让条件
2014年《住房法》第118条对参与交易的房屋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与房屋进行的房屋交易,购买,租赁购买,赠与,交换,抵押或出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b)不受所有权争议,投诉或诉讼的困扰;当前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房屋的情况下拥有房屋;
c)不得因执行判决而受干扰,或因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法律上有效的行政决定而受干扰;
d)不受土地征用决定,房屋拆迁通知或主管当局拆除的约束。
本条款b和c点中指定的条件不适用于将来的房屋购买,出售或租赁购买。
2.对于以下房屋交易,房屋不需要具有以下证书:
a)购买,抵押未来形成的房屋;
b)组织对感恩之家和慈善之家的捐赠;
c)购买,出售,租赁国有房屋;购置,出售,租赁购买社会房屋和非国家所有的安置房屋;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房屋买卖;
d)房屋租赁,出借,居住许可,管理授权;
d)接收房屋的继承权;
e)转让住房建设项目中建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从投资者移交但尚未提交国家机构的房屋案例有权颁发该房屋的证书。
因此,要转让房屋所有权,首先,您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您的朋友没有您姓名的证书,因此该房屋所有权不符合转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