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条越南住房法2014年11月25日第65/2014 / QH1号条例:
受试者有资格拥有越南房屋和越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有权在越南拥有房屋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
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在越南项目下投资兴建房屋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在越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外国投资基金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外国机
构);
允许外国人进入越南。
外国组织和个人有权以下列形式拥有自己的房屋:
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投资在越南项目下建造房屋;
购买,租购,收取捐赠或继承商品房,包括住房投资项目下的共管公寓和个人住房,但政府规定的国防和安全维修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