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或向出租人出租时,您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使用“普通租赁合同”或“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土地和建筑租赁法”为中期取消和续约提供了指导方针。
以下是关于每种日本房产合约类型的差异,它们的用途以及每种合约的优缺点的解释。
普通租赁合同
这是传统的按月自动续租的租赁合同。
使用普通租赁合同的优势
・这种类型的合同很容易吸引租户。
・可以比使用定期租赁合同时设置更高的租金。
使用普通租赁合同的缺点
・对于临时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一旦合同期满,承租人可能不会腾出房屋。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与他们有很多问题的承租人,出租人也很难解除合同。
普通租赁合同往往更倾向于有利于承租人——出于保护目的——以及为承租人提供较少的不利条件。由于给予承租人的保护,出租人有许多不利条件。
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出租人难以要求承租人腾出租赁财产。这是由于要求出租人拒绝延期或中期取消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
・出租人几乎不可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期取消合同。即使出租人出于任何原因需要为自己使用租赁财产或出租人需要重建已出租给承租人的陈旧财产。
当承租人拒绝腾出房产时——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可能需要向承租人支付驱逐补偿费。
定期租赁合同
《土地和建筑物租赁法》根据《关于促进优质租赁房屋等供应的特别措施法》进行了修订。并于 2000 年 3 月 1 日生效。
定期租赁合同的优势
・合同期限可以自由决定。
・通过缩短合同期限,可以提前修复老化。
・出租人很容易拒绝与违约或拖欠租金的不良承租人续约。
当双方都愿意时,可以重新签约。
如果“出租人出租一段时间后想自用”或“出租人想拆除房屋并卖空地”。
当由于老化而需要重建时,通过设定合同期限以满足计划重建的时间,重建计划将能够如期进行。
对于在固定期限内占用房产的租户,例如上学或转业的租户,无需担心能否续约,因为事先已确定合同到期,租户将搬出。
定期租赁合同的缺点
出租人的一个缺点是很难找到愿意使用定期租赁合同而不提供租金折扣的租户。作为承租人,您可能会担心即使您想继续住在上述房产中也无法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设立专门的合同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后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可以减轻承租人的焦虑。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在不违约或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如果承租人违约或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拒绝重新签订合同。
概括
虽然普通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赁合同看起来并没有那么大的不同,但实际上它们确实存在各种差异。
重要的是要根据您的情况选择普通租赁合同或定期租赁合同是否适合您,因为两者都有其优点和缺点。比较它们的一个简单方法是了解普通租赁合同让承租人决定是否在终止日期续签合同,而定期租赁合同使出租人能够更好地控制合同的可续签性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