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赴土库曼签证居留法律法规集

2017-10-10 12:11  来源:
 一: 外国企业在土库曼办理签证(延期)程序

 


一、在首次申请签证时,邀请公司应向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办公厅提交完整法律文件以备登记。而在申请签证延期时,邀请公司要重新准备所有文件以便外交部办公厅从中挑选。


办理签证(或申请延期)时应为每位申领人准备单独的申请函并附上以下必要文件:


1、公司章程 — 1份(复印件);


2、许可证 — 1份(复印件);


3、证明 — 1份(复印件);


4、对外经济活动登记卡 — 1份(复印件);


5、对外经济活动证明 — 1份(复印件);


6、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证明 — 1份(复印件);


7、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未拖欠预算债务的证明—1份(原件);


8、艾滋病血液化验单(传染病医院,15美元/人)


— 1份(原件);


9、向外交部提交的签证延期申请 — 4份(原件)。


外交部办公厅工作时间:


星期一、二、三、五 — 上午9:00-12:00


星期四、六、日 — 休息


文件审核期为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一个月以上。在向外交部提交文件之前,必须自人才市场获取签证延期许可。


二、邀请并接收外国公民来土库曼斯坦从事临时性工作办理许可(或延期),业主应向人才市场提交下列文件:


1、给阿什哈巴德市人才市场经理的声明 — 1份(原件);


2、外籍职员人数情况(作为附件一) — 1份(原件);


3、外籍公民与土库曼斯坦公民人数对比情况(作为附件二)


— 1份(原件);


4、在职土库曼斯坦公民情况(作为附件三)— 1份(原件);


5、 在职人员名册 — 1份(复印件);


6、关于雇佣外籍公民工作的文件(合同、劳动协议)


— 1份(复印件);


7、外国公民履历表3×4(贴一张照片,另附两张照片)


— 1份(原件);


8、艾滋病血液检验化验单(传染病医院,15美元/人)


— 1份(复印件);


9、创立文件(章程、税务检查机关出具的证明、国家注册证明及所有许可的复印件) — 1份(复印件);


10、人才市场提供服务的合同(5万马纳特,约合2.3美元)


— 1份(复印件);


11、证明必须利用外籍专家工作的工程项目文件(合同、意向书和协议) — 1份(复印件);


12、支付办理许可(或延期)规费的银行证明— 1份(原件)。


人才市场工作时间:


星期一、三 — 9:00-12:00


星期二、五 — 9:00-16:00


星期四、六、日 — 休息


午休时间 — 13:00-14:00 联系电话:00993-12-392172


文件审核期为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半月以上。综上所述,外国企业为非土库曼斯坦籍员工办理签证(或延期)的程序为:首先到土人才市场办理许可,然后向外交部申请。

 


二: 外国公民赴土库曼临时工作有关规定

 


2003年2月21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发布第6135号命令,颁布《外国公民赴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条例》。主要规定如下:


一、总则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全部所有制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公司和代表处、使用雇工劳动的土库曼斯坦自然人(以下统称“雇主”)均可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


颁发或拒绝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由“遵守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程序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采纳。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向雇主颁发由总局长签署的邀请许可函(见附件一)、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其有权在土从事劳务活动的确认函(见附件二)。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交的文件并据此做出是否准许雇主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决定、并对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


来土库曼斯坦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公民(包括凭登记证明工作的无法人地位的企业家)有权根据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和颁发给工作者本人的确认函在土境内工作。


雇主和外国公民在得到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情况下应办理关于为外国公民遵守在土居留程序创造条件的书面承诺。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国公民数量不超过全部员工总数30%的比例颁发邀请许可函。


外国公民的劳动条件、报酬和保护、社会保障和保险由土法律准则并参照国际条约确定。


二、许可函颁发条件和程序


关于颁发邀请外国公民赴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以及为许可函延期的决议应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研究后并于自雇主提交文件后的30日内做出。


如在此过程中需获取补充情况,则决议在补充情况获取后的15日内做出。


为申领许可函以及延期,雇主须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递送以下文件:


1、阐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理由的申请;


2、规定格式的雇工名单(见附件三);


3、雇主企业的创立文件副本和营业执照;


4、(对法人)由隶属土库曼斯坦总统的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投资总局国家法人注册局确认的“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摘录副本;


5、土国家税务总局机构出具的不拖欠税费的证明;


6、协议、意向书、劳务协定副本及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关于邀请按规定程序登记的外国公民的意向和条件、标明其应承担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的合同副本;


7、与其被邀请承担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相符合的外国公民的教育程度和专业水平的文件副本;


8、外国公民情况表及3X4cm 照片;


9、证明已付清许可函手续费的银行单据;


10、如外国雇工来土3个月以上,则需出示艾滋病检测鉴定书;


11、如邀请外国专家来土担任企业(工程)、分部、处室、车间的领导,则需在邀请函后附上证明其在近五年内担任过此种职务的文件副本。


为办理许可函及其延期,雇主需缴纳土库曼斯坦确定的相当于被邀外国公民月平均工资数额的手续费。


拒绝为邀请外国公民来土工作颁发许可函或为其延期的决议应有理由。拒绝函应在决议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寄给雇主。雇主对拒绝函有异议时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到法院上诉。再次递交文件的日期应在拒绝决议做出后的6个月之后。例外情况下委员会亦可不按此期限研究再次提交的文件。


拒绝邀请可能在下述情形下发生:


1、外国雇工承担的工作并不需要高级专业水准、职业培训或专门知识;


2、雇主使用外国劳工从事其企业章程未予规定的活动;


3、邀请的外国雇工人数超过限定名额。


许可函颁发为6个月期限。办理延期须在上一个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通过雇主重新递交文件的方式进行。顺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土库曼斯坦部委为外国公民办理临时工作的邀请函须经内阁批准。


确认函有效期与颁发给雇主的许可函期限一致。


许可函不准转让其他雇主。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做工的外国公民从一个雇主移交给另一个雇主使用必须经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批准。


在雇主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款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而使土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采纳中止许可函效力的决议,直到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在无法纠正时委员会决定吊销许可函。


如违反邀请临时工作程序和外国公民在土居留规定,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如因雇主行为或因其不执行决议而发生人员死亡和健康受到伤害时,许可函可在不通知的雇主的情况下吊销。


在许可函被中止或被吊销的情形下所缴纳的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在雇主终止其经营活动或采取裁员措施时所颁发的许可函无论期限长短即行失效。


来土从事职业活动被接纳工作的外国公民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应由雇主出资被遣返回国。


三、劳动关系


外国公民的劳务活动期限不应超过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有效期。


在劳动关系中外国公民享有和承担土库曼斯坦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工作的程序由雇主与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签订的合同(劳务协议、协定)确定。


合同(劳务协议、协定)应规定以下内容:


1、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2、合同对象、有效期;


3、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条款;


4、生命保险、生产事故保险条款;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解决劳务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双方确定。


雇主在得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报告与外国公民签合同情况。


四、附则


对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的统计、对其就业和遵守劳动关系情况的检查由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实施。总局每季度向土外交部、国家统计和信息所报告外国公民的职业、专业构成和居留期限以及具体雇主情况。


本条例规定的颁发许可函和确认函的必须程序不适用于以下外国公民:


1、官方承认的难民;


2、在土库曼斯坦获得居留证人员;


3、申请给予难民地位并获准临时居住者;


4、外国驻土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职员;


5、国际、人道和慈善机构的官方代表,根据国际间协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创办的部门供职的科学、教育、文化活动家;


6、驻土库曼斯坦记者;


7、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正式注册的宗教组织和社团中从事职业活动的神职人员;


8、土库曼斯坦部委在获内阁批准后邀请授课的教授和讲学者;


9、因私或持商务签证赴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


10、国际间协定确定的其他就业程序者。

 


附件一:对邀请和接纳外国公民临时工作的许可函


第 号(样式)


2003年 月 日颁发


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注册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填写:姓名、护照资料、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函生效的地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邀请的工人和专家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第_______号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函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


(年、月、日) (年、月、日)


l 附上外国公民名单,注明姓名、出生日期、护照资料、国别、职业、专业、在土库曼斯坦住址。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局长 (签字)

 

 

 


附件二:对外国公民有权在土库曼斯坦从事劳务活动的确认函(样式)


2003年 月 日颁发


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国别、护照资料)


有权自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法人: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注册日期;


自然人:姓名、护照资料、家庭住址)


确认函有效地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特对上述雇主的职业活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予以确认。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局长 (签字)


附件三

 


截至到200__年 月 日公司外国员工人数表(样式一)


姓名 护照号 出生年月 国别 职业/职务 在土住址 备注

 


领导签字


总会计师


公章

 


截至到200__年 月 日公司人数比例表(样式二)


人数 比例 备注


总人数:土库曼公民外国公民 100%


领导签字


总会计师


公章

 


截至到200__年 月 日土库曼员工/公民人数表(样式三)


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护照号 家庭住址 备注

 


领导签字


总会计师


公章

 


三: 土库曼对与外国公民出入境和逗留问题有关的若干法律规定

 


一、办理签证程序


前往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在申办入境签证时,须持有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在土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的邀请函。上述邀请函有效期为三个月,邀请函上应注明具体签证日期。


外国公民持上述邀请函到土库曼斯坦外交代表机构或驻外领事机关申办签证。外国公民凭邀请函可在土库曼斯坦边境检查站(附件一)办理有效期为十天的入境签证。如停留时间超过十天,必须到土外交部领事服务司申请签证。


签证发放期为自申请人登记后十个工作日之内。


在土库曼斯坦办理签证延期时,外国公民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邀请其来土的法人或自然人出具的关于有必要延期签证的申请,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外国公民实施罚款。


首次来土库曼斯坦旅游或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公民,可通过土旅游公司或工商会办理邀请函。联系电话为:(00993-12)356403,354594。


二、入境程序


除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外(附件二),外国公民准许进入土所有居民点和区域。如外国公民持有注明可进入边境地区的邀请函则可进入上述地区。在办理进入边境地区许可证时,外国公民必须说明其被允许停留的居民点及停留期限。


如外国公民在入境后有必要进入边境地区,须由接待单位或个人到土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许可证。


三、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登记程序


根据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第4348号总统令(1999年9月9日)、《关于修订和废止土库曼斯坦总统部分命令》的第4425号总统令(1999年11月1日)、《关于修订2000年10月31日〈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总统令》的第4892号总统令,在土库曼斯坦暂住并由土方单位接待的外国人入境后应到土库曼斯坦内务部进行登记。


土库曼斯坦邀请单位对外国公民在土境内居住和行动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关于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和《关于外国公民出入土库曼斯坦国境或在其境内逗留程序的条例》及时向外国公民解释其权利和义务。


外国公民根据土方接待单位或外国在土常驻代表机构的书面致函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向土内务部的书面致函应在自外国公民向土方接待单位或代表机构提交护照登记之日起三天内(节假日除外)送达。


如根据土国际条约对其他入境程序未予规定,因私来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根据其拥有的签证在土内务部进行护照登记。凡根据相应签证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在土逗留期限应与签证上注明期限一致,该期限自入境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年。


凡持有与土库曼斯坦签订国际条约国家护照的抵土的外国公民须在其逗留所在地的土内务机关进行登记。


到土库曼斯坦旅游的外国公民如果逗留期在五天以内,可在土旅游和运动委员会进行护照登记。停留期超过五天,则在土内务机关登记。


在土库曼斯坦院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的护照登记每学年办理一次。之后,凭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和文件延办下一学年的登记。


为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延期登记应在土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之后进行。


对在土库曼斯坦逗留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外国公民,将根据《外国人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地位》法追究其责任。


四、外国航空器获准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程序


首先应照会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说明航空器情况、航班号、航班时间、飞行路线、所运载货物或旅客的特征,并附上降落或不降落的飞行计划,以获得使用土领空并在其机场降落的许可证。


根据《土库曼斯坦航空法》和《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条例》规定,致函土外交部的期限为:


- 使用领空但不降落—飞行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 使用领空并降落—飞行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土外交部在研究申请后将通报许可证号或无法发放许可证的原因。


五、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死亡及遗体运回规定


外国公民遗体出境应首先履行下列手续:


- 聘请医生并记录死亡事实;


- 获取法医专家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


- 检察院在检查死亡原因后发放遗体出境许可证;


- 获取卫生防疫局关于准许遗体出境的鉴定;


- 办理死亡证明。


遗体须放于镀锌铁棺内并以由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国家海关总局、国家边防局、卫生防疫局及死亡者国家驻土大使馆代表签署的文件所确定的方式密封后方可出境。


六、办理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1992年9月30日740-7号《土库曼斯坦国籍法》(1992年10月21日生效)第十八条:“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条件”规定,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


根据个人申请,准入土库曼斯坦国籍需具备下列条件:


- 承担遵守并尊重土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 通晓土库曼斯坦用于交际的国


- 在土境内居住七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


- 在土境内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如申请人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部分的规定,土库曼斯坦总统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其加入土国籍。”


该程序的实际操作步骤为:


拟加入土库曼斯坦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凭私人签证入境。向土内务机关申领居留证,然后在居住地办理登记。根据登记显示在土境内居住满七年后,可向内务机关提交写给土总统的关于加入土国籍的申请。如总统批准并颁发相关命令,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即可办理土国护照。


七、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规定


本规定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2001年6月4日第3407号《关于完善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问题的法律》的命令制定。


土库曼斯坦公民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前应签婚约,其中要说明财产权、丈夫的义务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义务。


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登记结婚须具备以下条件:


- 土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岁;


- 为给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提供保障,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需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


-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土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并拥有私人住所;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与土库曼斯坦公民登记结婚时应向户籍登记局提交下列文件:


- 外国公民—护照正本;无国籍人士—在土居留证;


- 土外交部和内务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合法居留的证明文件;


- 居住地相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私人住所的证明文件;


- 关于申请人在土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健康状况的证明;


- 土中央银行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而向土国家保险公司投保五万美金以上的文件。


婚约由登记双方签署并在土户籍登记局注册后生效。


八、紧急问题解决程序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领事司每周一至周五办理并发放文件,周三学习和整理内务,司长接待日为每周四9:00—16:00。


土外交部领事司每晚和星期日无值班员,紧急问题可通过外交部值班员解决,联系电话为:(00993-12)353216。

 

 


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边防检查站清单


一、阿什哈巴德机场边防检查站;


二、别克达什公路检查站;


三、元首海港边防站;


四、达绍古兹边防站;


五、达绍古兹火车站边检站;


六、达绍古兹公路检查站;


七、基涅乌尔肯齐公路检查站;


八、土库曼纳巴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九、土库曼纳巴特火车站边检站;


十、法拉普火车站边检站;


十一、法拉普公路检查站;


十二、阿塔梅拉特机场边防检查站;


十三、阿塔梅拉特公路检查站;


十四、马雷机场边防检查站。

 


附件二


属于土库曼斯坦边境地区的居民点和地域清单

 


一、阿哈尔州


伊拜科瓦村、吉尔马普村、卡里宁斯基村、阿什哈巴德区马内什村、卡金区、加维尔区、萨拉克区、自国境线至阿什哈巴德—马雷公路区域、自加维尔斯村至杜莎克村(包括该区域内的火车站)。


二、巴尔干州


哈扎尔区、元首市政府、艾森古雷区、加拉加雷区、埃特列科区、元首区、别克达什村、格济尔吉村、图维尔村、恰雷尔村、柯伊玛特村。


三、达绍古兹州


达绍古兹市、肯涅乌尔根奇市、达绍古兹机场、达绍古兹火车站、拉瓦克火车站、塔夏塔什火车站、塔格藤区、达绍古兹区、古巴达克区、鲍尔杜姆扎区、肯涅乌尔根奇区、元首区。


四、列巴普州


阿塔穆拉特区、柯伊腾达克区、尼亚佐夫区、哈扎姆巴斯区、法拉普区、达尔干纳塔区、阿塔穆拉特市、戈乌尔达克市、克尔基火车站、阿姆达琳火车站、基利夫火车站、塔雷梅尔杰火车站、法拉普火车站、达尔干纳塔火车站、加扎尔贾克火车站、阿塔穆拉特机场、戈乌尔达克机场、加扎尔贾克机场、柯伊腾达克机场。


五、马雷州


谢尔赫塔巴特区、塔赫塔巴扎尔区、谢尔赫塔巴特市、萨拉贾火车站、塔格塔巴扎尔火车站、谢尔赫塔巴特火车站。

 


附件三:申请使用土库曼斯坦领空计划


A 军队特征(国家)


B 军队类型、登记号、


C 航班号


D 航班时间


E 进入土库曼斯坦领空前的起飞机场和时间


F 进入土库曼斯坦领空的地点和进入时间

 

四: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条例

 


2003年2月21日,土库曼斯坦总统签署第b135号命令,批准了“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条例”。该条例对外国人出入境、过境、临时居留、境内旅行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现摘要介绍如下:


一、总则


外国人凭有效出国护照,无国籍人士凭其常驻国主管机关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在出示相应签证或土外交部颁发的许可文件(用于以后办签证)后入境。入境签证根据发放签证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外国公民在进入土库曼斯坦境内时需填写“移民登记表”,有三种格式:过境表、普通表和简化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口岸移民检查窗口,另一份由入境者保存,出境时由移民检查窗口收回。


临时在土逗留的外国公民应事先将下榻的宾馆和住址通知接待方(机构、企业、机关,以下统一简称“机构”)、其国籍所属国驻土外交代表机构以及邀请人。


接待机构应对外国公民及时办理在土居留、境内旅行和出境文件负责。对外国公民的邀请程序由土外交部和登记总局确定。当外国公民受一个机构之邀来土时,另一个机构经与登记总局协商后亦可接待,但除必须为其及时办理有关居留、境内旅行和出境等文件外,还须在三日内通知外国公民所在地区的登记总局机构,将外国公民重新登记在另一个机构名下,并通告其签证、登记、劳务协议、合同、学业到期等情况。


邀请外国公民因私出访并提供住处者,应采取措施及时在所在地登记机关为客人办理护照登记、及时通知外国公民签证和登记到期情况,并协助被邀请的外国公民在居留到期后离境。


凡根据相应签证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在土逗留期限应与签证上注明期限一致。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以下简称“登记总局”)、国家边防总局、外交部机构协同内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官员及其他公民遵守本条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


二、入境和出境


外国公民经移民检查窗口入境和出境。


入境签证和“入-出境”签证由土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关颁发;出境签证和“出-入境”签证由土外交部根据发放签证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来土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工作、学习和私人访问的外国公民,在办理签证时需出示艾滋病医疗鉴定证书。


根据土接待机构请求,可为外国公民发放多次入境和出境签证,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的具体程序由土外交部确定。


外国公民从简办理文件的程序由土国际条约规定。


办理土库曼斯坦入境和出境签证以及签证延期手续的依据是:


- 由接待机构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函邀请;


- 由土外交部根据外国公民因私来土或常驻、土国公民因私出国或常驻提出的申请出具的同意函。


土外交部为外国公民颁发的邀请函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办签证,第二份在入境时出示。


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延期仅在登记总局根据以往签证为其办理过登记的情况下进行。


三、居留登记。


临时在土库曼斯坦逗留的外国公民应在登记总局机构(边境移民检查窗口和登记总局在各州、市的分支机构)登记。


对在土逗留或过境不超过5昼夜的外国人进行从简登记,即仅在移民检查窗口进行,但离境时也必须经过该窗口。


来土外国公民须缴纳登记费10美元。缴纳程序由土经济和财政部制定。根据土国际条约从简入境的外国公民免缴登记费。


对下述人员免予登记:


- 应土库曼斯坦总统、大国民议会、内阁邀请来访的国家、议会和政府首脑及其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应库曼斯坦总统、大国民议会、内阁邀请来访的政府间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 外国军舰和飞机的乘务人员和机组成员;


- 外籍海员、国际列车乘务员、民航乘务员;


- 土库曼荣誉公民;


- 外国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领导、外交人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工勤人员、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受上述人员赡养的父母;


-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领导的客人;


- 因公出差、持有外交和公务护照外国外交机构职员及其家属;


- 国际组织及其驻土代表处官员及其家属;


- 持联合国所发护照的、在土停留不超过5昼夜的人员;


- 外国常驻土记者及其家属。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为上述人员颁发居留卡或在其护照上直接标注登记。土库曼斯坦外交部有权根据接待机构、外交和领事机构的申请在必要情况下对来土的外国国务和社会活动家的护照进行登记,并对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国际组织职员的外交护照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外国公民将免除在登记总局对护照进行登记。


来土旅游的外国人在土国家旅游和运动委员会登记。


登记应根据土方接待机构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书面请求进行。请求函应在外国公民向接待机构移交护照之时起的3昼夜之内(节假日除外)送交登记总局登记。


如根据土国际条约对其他入境程序未予规定,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应根据其所持签证在登记总局登记。


在土院校留学的外国公民的护照登记每学年办理一次。之后,凭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和文件延办下一学年的登记。


为外国公民在登记总局办理延期登记应在土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之后进行。在土外交部办理登记的外国公民由该部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来土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外国公民的个人用或公用车辆应在土国家海关总局机构备案。如其将车辆运入土境内不超过6个月,需在土国防部国家道路监督总局登记并换下外国车辆牌号。国际驾照在土境内有效。符合道路交通公约条件的外国驾照在其翻译件认证后有效。向外国公民颁发在土有效驾照或换发不符合上述公约条件的驾照应根据为土库曼斯坦公民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属于外国公民的车辆进行国家技术检查应根据为土库曼斯坦公民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国公民使用属于他人(土库曼斯坦或外国公民)的车辆需办理公证手续。外国公民运进土库曼斯坦的车辆应承诺运出,在确定的期限结束后运出境外,不得在土境内转让。


四、境内旅行


外国公民可以在土境内开放地区内旅行。由土接待机构安排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在两昼夜内应将旅行事宜书面通知接待方行政管理部门,接待机构再书面通知土库曼斯坦内务部。


因私来土的外国公民以及常驻外国公民应在离境前两昼夜内书面通知登记总局机构,而通过外交渠道和因公来土的外国公民应书面通知土库曼斯坦外交部。


外国公民抵达目的地后应在宾馆、登记总局机构或接待单位进行登记。外国公民只有在获得登记总局机构的许可之后进入不对其开放的地区旅行。


五、中转


外国公民经土境内中转需持有护照、中转签证及通行文件。从事国际运输的驾驶人员的中转签证由土库曼斯坦驻国外外交领事机构颁发。过境的外国公民不允许在土境内停留或偏离既定路线。


土库曼斯坦驻外外交领事机构在前一个工作日之后每一天的15:00之前应向土外交部领事服务局送交取得中转签证的外国公民情况,注明完整的护照材料、国别、预先旅行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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