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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你知道么

EB-5是美国移民局的投资移民项目,主要是针对那些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
很多情况下很多有经济实力的人群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中国家庭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接受美国优秀的教育,所以选择了这种投资移民的方式。EB-5对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相比较其他的移民方式来说算是相当的宽松的。
对于商业背景、教育水平、语言能力水平都没有限制,只需要拿出自己的资金的来源的合法证明就可以进行投资移民。限制就是投资人没有重大疾病和犯罪记录就可以。


但是投资移民方式还是有着很高的风险。很多人并不能认识到投资移民的风险,投资移民的排期长、成本高的风险显而易见。可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还是更愿意进入到投资的移民的方式呢?

一个是获得绿卡的方式比较容易,另外投资移民也是一个全家移民方式马爷就是投资人的妻子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这样好处让人倾向于投资移民,并忽略了其中风向。

这么多年以来,我国公民对于投资50万美元并创造就业岗位的外国人获得绿卡的方式,很多人将这种获得绿卡的方式称呼为“黄金签证”。可是很多专业的行业专家明确表示这几年投资移民明显没有以往火爆,主要原因是等待的时间过于漫长,并且50万美元也已经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大多数人对于投资移民法案一直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法案中明确表示需要创造就业机会,而不是简单的通过50万美元直接买得绿卡。可是中国人目前办理投资EB-5一切顺利的情况下,想要拿到绿卡估计都是十年左右的事情了。

所以说,投资移民主要是还是要对于相关投资移民法案要有详细的了解和对于风险有一个比较专业的评估,如果不是特别不在意风险的人员建议也可以考虑一些别的适合自己的移民方式。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风险详细解释

首先,EB-5区域中心项目必须经USCIS批准及颁照,这是项目合法性的基础。
其次,EB-5投资款占比较低。如果一个区域中心项目对EB-5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依赖度过高,则风险显然较高,通常EB-5的投资款不超过整个项目投资额的30%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项目有大量政府资金参与。如果政府资金在项目占比超过30%,则可能是安全性较高项目。
第四,有充足的就业盈余。如就业盈余率大于25%,项目的安全性可能较高。
第五,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品给EB-5投资人,抵押品价值通常是EB-5借款额的2倍左右。
第六,EB-5投资人是项目方提供抵押担保品的第一顺位债权人。

风险点提示 及律师的建议

1、确定区域中心已经获得USCIS的批准和颁照。投资人登录USCIS官方网站可以查阅所有获批的区域中心名单。
2、获批的区域中心不代表该区域中心或者运营的项目得到USCIS或任何美国政府的保证和信用背书。
3、按照EB-5法案的设立初衷,以及USCIS的规定,EB-5项目投资人的投资一定要处于风险当中,并且不接受第三方为投资人做出还款担保。因此,EB-5投资项目作为私人盈利项目,不存在所谓政府提供担保之说。部分项目的项目方将政府资金注入变相宣传为政府担保或政府保证,投资人应注意甄别其实质含义。
4、警惕潜在欺诈的标志,例如:保证一定可以获得永久绿卡,如果不获得永久绿卡无条件退款的声明;保证到期一定如数还款的陈述;保证项目不存在任何风险的陈述等等。

5、向区域中心索取USCIS的文件,一个正常运营的区域中心都可以提供I-924表格,以及每年递交的I-924A表。
6、仔细阅读包括私募备忘录在内的所有发行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条件内容,不要投资看不懂的项目和合同。
7、查询第三方证据。如果是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去查询相关施工批文等。
8、清楚了解项目的就业何时产生;就业盈余有多少;退出机制;如果I-526被拒,投资款何时退回,如何退回,项目管理费退回多少等等。

当然,除了前述法律风险之外,投资人还需考虑项目商业风险,以下因素应重点考量,例如:项目方是否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对项目盈利能力的预测是否合理;对投资项目的未来市场价值预估是否合理;项目管理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产权风险、税务风险、环境风险等等。

项目欺诈的法律后果

EB-5的区域中心计划不仅仅是商业项目,同时还被美国证监会(SEC)认定为是一种“证券”(EB-5 Program is a Security),因为其符合“证券”的三种基本特征:资金投入;投资是投入一家普通的商业实体;投资有投资回报的期望。因此EB-5区域中心计划同时受到SEC的监管。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例如芝加哥洲际区域信托中心(Intercontinental Regional Trust Center of Chicago, Chicago RTC),因项目运营人员Sethi存在欺诈行为,该项目被USCIS除名。区域中心项目一旦被除名,投资人所受到的移民影响以及可采取的救济措施,视各案所处阶段而有所不同:如果区域中心被除名,并且资金用尽,则投资人的资金和移民福利都将丧失;如果资金由第三方保管未被用尽,则投资人可能被允许将投资转至新的项目。所幸,SEC及时进行资产冻结,并起诉项目公司以及运营人员,因此保留了几乎所有的投资款项。

可能有国内投资人关注,如果其投资的区域中心项目因涉嫌欺诈导致在美国发生EB-5诉讼,且有被告滞留中国,或在中国境内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强制执行。

例如2016年被SEC起诉的美国质子中心项目,项目欺诈的大部分资金被转入被告Charles Liu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三家公司的银行账户,法官判决被告归还挪用的款项并对Charles Liu个人判处了近700万美元的罚款。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效果如何未见公开。我们认为,目前中美之间并未就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缔结条约,也不存在明确的互惠关系(2017年9月武汉中院曾承认过一起美国法院做出的商事判决,但该个案仅具有参考意义),更没有美国证监会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境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因此现阶段就承认及执行美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这一问题,我们仍持保留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EB-5区域中心计划因投资金额高、风险性大,且法律救济途径有限,投资人应格外注意甄别项目风险。近两年来,就美国EB-5投资移民改革问题也频频传出各种改革草案,根据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新近达成的一项“the last, best and final offer”,该EB-5改革提案不仅将预留签证地区和非预留签证地区最低投资额将分别涨至92.5万美元和102.5万美元,还实施签证配额(3000张签证预留给农村和经济落后城市地区,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没有签证预留,非签证预留地区的年度签证配额则是7000张)。我们建议,无论提案如何调整,投资人应始终将项目的法律风险置于首要考虑因素,谨慎考虑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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