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新加坡犯什么法会鞭刑)

2021-10-28 09:47  来源:外房网

  司法鞭打

  鞭刑在新加坡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体罚。它可以分为几个境:司法、监狱、教养院、军队、学校和家庭。类似形式的体罚在其他一些前英国殖民地也被使用,包括新加坡的两个邻国马来西亚和文莱。

  其中,司法鞭刑是最严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项规定只适用于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每次审判最多可判24下。除了监狱判决外,这种刑罚通常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的封闭区域用又长又粗的藤条对囚犯裸露的臀部施加的。在法庭上未被判处鞭刑的男性罪犯,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下严重罪行,也可能被处以同样的鞭刑。同样,少年犯在管教所可能会因为严重的罪行而受到鞭刑。

  在新加坡武装部队(SAF)服役的军人如果犯了严重的军事罪行,可能会被军事法庭判处较轻的鞭刑,在SAF拘留营关押军事罪犯。

  在一种温和得多的形式中,鞭刑被用作学校的纪律措施。年龄在6岁到19岁之间的男孩可能会被处以至多三次的鞭刑,作为对严重行为不端的惩罚,通常是最后的手段。由于法律不允许学校鞭笞女孩,她们会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如拘留或停学。

  一些父母经常使用较小的手杖或其他器具来惩罚他们的孩子。这种做法在新加坡是允许的,但政府不鼓励。新加坡政府表示,在他们看来,《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并没有禁止“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而明智地实施体罚”。

  历史

  鞭刑是19世纪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引入马来亚和新加坡的一种法律认可的体罚形式。1871年,《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正式将其编入法典。

  在那个时代,惩罚鞭刑的罪行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惩罚桦树或鞭刑(九尾鞭刑)相似。这些罪行包括抢劫、严重形式的盗窃、入室盗窃、具有性虐待意图的攻击、第二次或随后被定罪的强奸、第二次或随后与卖淫有关的犯罪、以卖淫为生或从事卖淫交易。

  1957年马来亚从英国独立后,以及1965年新加坡不再是马来西亚的一部分后,鞭刑仍然存在于法律全书中。多年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立法,提高了罪犯的最低打击次数,以及可以用鞭刑惩罚的罪行数量。

  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325-332节规定了惩治鞭刑的程序。它们包括:

  任何男性罪犯,无论是否被判处鞭刑,如果他在狱中服刑期间犯了某些罪行,也可以在狱中被鞭刑。

  新加坡没有签署或批准一些禁止使用体罚的国际人权条约。这些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豁免

  以下人群是不允许被鞭打的:

  法院将最初被判处鞭刑但后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接受惩罚的罪犯的刑期延长至12个月的做法并不罕见。然而,2017年5月9日,高等法院裁定,除非有理由,法院不应该自动施加额外的监禁来代替鞭刑。根据司法指示性方针,如果法院需要延长罪犯的刑期而不是鞭刑,如果案件涉及19次以上的鞭刑,刑期延长将从9个月到12个月不等。

  可受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允许对超过35项罪行处以鞭刑,包括劫持人质、抢劫、杀人抢劫、暴乱、造成严重伤害、滥用毒品、破坏公物、敲诈勒索、窥阴癖、性虐待、猥亵(冒犯端庄)和非法持有武器。鞭刑也是对某些罪行的强制性惩罚,如强奸、贩毒、非法借贷,以及对滞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这是一项旨在阻止非法移民的措施。

  虽然新加坡大部分惩治鞭刑罪行的法律是从英国法律体系中继承下来的,通过印度刑法,但《破坏公物法》直到1966年独立后才引入,这被认为是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在20世纪60年代试图镇压反对派的活动,因为反对派的支持者用反人民行动党的涂鸦破坏公共财产。破坏公物的行为最初是被《轻罪法》禁止的,该法案规定,这种行为可被处以最高50新元的罚款或一周的监禁,但不允许鞭刑。从今天开始,《破坏公物法》强制规定,如果被判破坏公物,将被处以3到8鞭刑。对于使用可拆卸物品(如铅笔、蜡笔、粉笔)破坏公物的初犯,不会施以鞭刑。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高等法院更倾向于在鞭笞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惩罚的案件中实施鞭笞判决。例如,1993年,一名18岁的性骚扰者最初被判6个月监禁,但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首席法官Yong Pung How不仅驳回了他的上诉,而且还在判决书上加了三下藤条。这一由首席大法官开创的先例成为了性骚扰案件判决的基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预计会判处性骚扰者至少9个月的监禁,如果侵犯了受害者的私处,则会处以三次鞭刑。

  在某些情况下,男性员工可能会因为所在公司的过失而被判处鞭刑。例如,《危险烟花法》规定,对进口、运送或销售危险烟花的公司的经理或所有人必须进行鞭刑。另一个例子是运输非法移民;授权或参与此类活动的公司经理可被判鞭刑。一九九八年七月,警方举报六名雇主因雇用非法入境者而被判入狱及鞭刑。

  进口口香糖只受罚款处罚;这不是,也从来都不是一种可以罚鞭的罪行。

  统计数据

  1993年,法院判处鞭刑的次数为3244次。

  到2007年,这一数字翻了一番,达到6404个,其中约95%是实际实施的。自2007年以来,鞭刑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年降至1257例。

  鞭刑在新加坡的几个监狱都有发生,最著名的是樟宜监狱,包括现已不存在的皇后镇拘留所,迈克尔·费伊在1994年就是在这里被鞭刑的。戒毒中心也实行鞭刑。

  大多数鞭刑都远低于24下的法定上限。虽然三到六笔画之间的句子更常见,但它们通常很少或没有得到媒体的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刑期较重的严重案件才更有可能被媒体报道。

  鞭打军官

  执行鞭刑的监狱官员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和专门训练的。他们通常身体健康,体格健壮。有些人武术水平很高,尽管精通武术并不是这份工作的必要条件。他们被训练使用整个身体的重量作为每次划水的力量,而不是仅仅使用手臂的力量,以及尽可能地引起疼痛。他们可以以160公里/小时(99英里/小时)的速度挥舞手杖,并产生至少880牛的冲击力。

  藤条

  一根直径不超过1.27厘米(0.5英寸)、长度约1.2米(3.9英尺)的藤条,用于司法和监狱的鞭刑。它大约是学校和军事场合使用的手杖的两倍厚。这根手杖在水里浸泡了一夜,以使它柔软,防止它劈裂,并在伤口中嵌入碎片。监狱部门否认藤条是浸泡在盐水里的,但表示在使用之前进行了消毒,以防止感染。较轻的手杖用于少年犯。

  管理程序

  鞭刑,在实践中,通常是在监禁判决之外,而不是作为一种惩罚。那些被判处鞭刑并正在对判决提出上诉的人,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不会执行他们的判决。同样地,在罪犯上诉通知的截止日期之前,直到截止日期届满和罪犯没有提出上诉通知时,才实施鞭刑。

  它在监狱的一个封闭区域内管理,公众和其他囚犯看不到。然而,轶事证据表明,罪犯在排队等候挨打时,有机会观察或听到那些人在他挨打之前的尖叫声和哭喊声。顺序是由罪犯所受到的击打次数决定的,次数最多的优先。每次鞭刑都要求有一名医务人员和监狱长在场。

  罪犯事先没有被告知他将被鞭打;他只有在执行判决的那天才被通知。罪犯通常会因为被置于这种不确定性之中而遭受很多心理折磨。当天,医务人员通过测量他的血压和其他身体状况对他进行检查,以检查他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进行鞭刑。如果被证明健康,他继续接受处罚;如果他被证明不合格,他将被送回法庭,要求减刑或改判额外监禁。一名狱警向他确认了他被判的中风次数。

  在实际操作中,罪犯被要求脱光衣服进行鞭刑。一旦他脱下衣服,他就被限制在一个巨大的木制支架上,这个支架是基于英国的双重用途监狱鞭笞架设计的。他光着脚站在支架底座上,在支架一侧的一根加了软垫的横木上弯下腰,横木调整到他的腰部水平。他的脚被绑在同一侧较低的横木上,用皮革制成的脚踝袖口束缚住他的脚,而他的手则被类似设计的手腕袖口固定在另一侧的另一横木上;他的手能抓住横木。当他被固定在支架上,臀部以接近90°的角度弯曲后,保护垫绑在他的下背部,以保护脆弱的肾脏和下脊柱区域免受任何可能脱靶的打击。惩罚是在他裸露的臀部上进行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骨骼和器官的伤害。他没有被塞住嘴。

  鞭刑官站在栈桥旁。监狱主管在1974年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正确的定位至关重要。如果他离犯人太近,手杖的尖端就会掉到臀部以上,而击打的力量会使没有支撑的尖端下沉,使手杖弯曲,从而减少击打的效果。如果太远,划水只会遮住臀部的一部分。”中风每隔30秒左右发作一次。鞭刑官被要求每一击都使出最大的力气。罪犯在一次鞭刑中接受所有的鞭刑,而不是分期。根据传闻的证据,如果判决涉及大量的击打,两名或更多的警察将轮流每六次击打罪犯,以确保之后的击打和之前的一样有力。

  在鞭刑期间,如果医生证明罪犯的健康状况不适合接受余下的惩罚,则必须停止鞭刑。罪犯将被送回法庭,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对剩余的部分进行减刑或改判不超过12个月的有期徒刑。

  影响

  鞭刑可以造成重大的物理伤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打击的次数。迈克尔·费伊(Michael Fay)曾四次中风,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皮肤确实裂开了,有一些血。我的意思是,我们不要夸张,也不要说只有几滴血或者是血喷出来了。它介于两者之间。就像流鼻血一样。”

  新加坡律师协会的一份报告称:“这些殴打是用狱卒手臂的全部力量进行的。当藤条碰到裸露的臀部时,皮肤就会分解,留下一条白线,然后血流出来。”

  通常,三次中风后,臀部会布满鲜血。更多的出血可能发生在大量中风的情况下。一名目击者描述说,在中风24次后,臀部会“血淋淋的一团糟”。

  被鞭打的人对他们所经历的痛苦有各种各样的描述,如“难以忍受”、“难以忍受”、“相当于被卡车撞了”、“被热熨斗压在屁股上”等等。一位中风10次的患者说:“疼痛难以形容。如果有一个词比折磨更强烈,那就应该用这个词来形容它。”

  大多数违法者在前三次击球后都会有激烈的挣扎,然后随着身体的虚弱,挣扎会逐渐减弱。当鞭刑结束时,那些受到超过三鞭刑的人将处于休克状态。在鞭刑期间,一些违法者会假装晕倒,但他们无法愚弄医务人员,由医务人员决定惩罚是继续还是停止。犯人在鞭刑前和鞭刑过程中往往会经历很多心理折磨:他们不仅害怕身体上的疼痛,还担心自己是否能忍住不哭出来,因为哭意味着“丢面子”,会被狱友贴上“软弱”的标签。

  新加坡神经外科医生Gopal Baratham反对鞭刑,他在一名新加坡人写的《Michael Fay的鞭刑:内幕故事》(the Caning of Michael Fay: the Inside Story)一书中批评美国小报的虚假言论,比如鞭刑是公共事件(事实上,它们总是在监狱内私下进行):

  文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司法鞭刑之比较

  在新加坡的两个邻国文莱和马来西亚,司法鞭刑也被用作对刑事犯罪的一种法律惩罚形式。这三个国家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监狱鞭打

  未被法院判处鞭刑的男性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犯有加重或严重罪行,可以处以鞭刑。这种鞭刑的执行方式与法院命令的司法鞭刑相同。

  对于严重影响监狱秩序和纪律的严重犯罪行为,监狱长可下令对囚犯处以最多12下的鞭刑。这些罪行包括参与帮派活动、叛变、企图逃跑、破坏监狱财产、袭击监狱工作人员或狱友。一旦接到犯罪报告,监狱长将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之后,被控囚犯将有机会听取对他的指控和证据,并在警司面前进行辩护。该案件还将由内政部(MHA)任命的一个独立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由声誉良好的公众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受过法律培训的成员。在此之后,监狱专员将审查案件,确认所施加的惩罚或相应更改。视情况而定,可将案件转交来访的法官审理,他有权命令对囚犯施以鞭刑。

 

  2021年,新加坡监狱管理局披露,从2011年到2020年,新加坡监狱管理局对2149名囚犯实施了2875次监狱鞭刑,罪名是严重或严重犯罪。中风的中位数为3次,最常见的犯罪涉及对其他囚犯的严重暴力和对监狱工作人员的暴力。在此期间,没有案件提交给来访的法官。

 

标签:
本网注明“来源:外房网”的所有文章,均为外房网编辑部原创或编译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外房网”。 凡注明“来源:XX网(非外房网)”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部分转载内容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举报邮箱:sam@glofang.com
新加坡最新推荐房源
Global_Property_Price_Report_2014.Q1
资讯排行
12小时在线QQ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21:00

广告联系

邮箱:glofang@gl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