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学排名(英国大学排行榜)

2021-10-31 14:42  来源:外房网

 

 

  剑桥大学圣三一学院

  英国的大学通常是根据皇家宪章、教皇诏书、国会法案或根据1992年《进一步和高等教育法》或2017年《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设立的。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受法律保护,尽管获得这些权利的具体安排在联合王国的组成国家之间有所不同。

  拥有学位授予权力的机构被称为认可机构,这个名单包括所有的大学,大学学院和伦敦大学学院,一些高等教育学院,以及坎特伯雷大主教。学位课程也可由上市机构提供,获得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学位。几乎所有英国大学的本科申请都由大学和学院招生服务(UCAS)管理。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university”指的是被授予使用该称号的机构,但在通常情况下,它现在通常包括伦敦大学的学院,包括在迪林报告等官方文件中。

  英国高等教育提供者的代表机构是英国大学协会和英国高等教育协会。教育部的负责部长是州立大学部长,现任米歇尔·多兰。

  历史

  英国的大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通学院”(studium generale)之初,牛津和剑桥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在此期间,英格兰没有其他大学成功地建立起来;来自牛津和剑桥的反对阻止了在北安普顿和斯坦福德建立大学的尝试。伦敦的医学院(即巴茨和圣托马斯)虽然本身不是大学,但却是英格兰最早提供医学教学的学校之一。

  在苏格兰,圣安德鲁、格拉斯哥和国王学院、阿伯丁都是由教皇布尔建立的。宗教改革后,爱丁堡大学、玛丽沙尔学院、阿伯丁和短命的弗雷泽堡大学也加入了进来。与此同时,在英国,亨利八世在达勒姆建立大学的计划无果而终,后来英联邦时期在达勒姆建立大学的尝试被牛津和剑桥成功地反对了。然而,格雷欣学院于16世纪晚期在伦敦成立,尽管剑桥对此表示担忧。在爱尔兰,都柏林三一学院是由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皇家特许状,以“大学之母”的称号成立的。

  18世纪,爱丁堡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以及伦敦的医院都建立了医学院。一些持不同意见的学院也成立了。但是,直到1798年安德森学院(现在的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在格拉斯哥成立之后,人们才再次尝试建立一所大学。

  19世纪的扩张

  法国大革命和随之而来的拿破仑战争导致欧洲超过40%的大学关闭。从1789年的153所大学,下降到1815年的83所。在接下来的25年里,出现了反弹,建立了15所新大学,到1840年,数量回到了98所。

  在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天主教神学院被法国大革命从欧洲大陆赶了出来,并于1816年建立了圣比斯神学院(St Bees Theological College)来培训圣公会牧师。第一个超越专业培训而提供更普遍的艺术大学教育的圣公会学院是在威尔士:兰彼得圣大卫学院(现在是威尔士大学的一部分,圣大卫三一学院)成立于1822年,1827年成立,并于1828年获得皇家特许。

  那时,高等教育革命已经开始。1824年至1834年间,在省级城市建立了10所医学院;这些学校中的许多都成为了红砖大学的核心。1825年,关于在约克建立第三所英国大学的严肃讨论开始了。然而,这需要政府的支持。内阁大臣兼牛津大学议员罗伯特?皮尔征求了他的意见,(在征询他的选民的意见后)他建议不要继续下去。

  在这一时期,许多城市也建立了力学学院。1821年在爱丁堡建立的第一所大学最终成为赫瑞瓦特大学,而1823年建立的伦敦力学学院发展成为伦敦大学伯克贝克。其他许多人最终成为理工学院,然后在1992年成为大学。1838年8月,理工学院(现在的威斯敏斯特大学)在伦敦摄政街309号成立,提供“与制造商、采矿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的各种艺术和科学分支的实用知识”。

  在约克大学计划曝光后不久,托马斯·坎贝尔(Thomas Campbell)就写信给《泰晤士报》,提议在伦敦建立一所大学。这就是1826年成立的伦敦大学学院,以伦敦大学的名义成立的股份公司。由于伦敦大学缺乏神学教学,愿意授予非圣公会教徒学位(如果被授予学位的话),以及未经授权的“大学”头衔,这激发了1827年通过皇家宪章建立“真正真正的伦敦大学”的呼声。被称为“伦敦乔治四世学院”(就像爱丁堡被正式称为詹姆斯国王六世学院一样)。这就是伦敦国王学院,在1829年获得了皇家特许状——但只是学院而不是大学。

  伦敦大学学院的变革不仅仅在于招收非圣公会教徒(事实上,非圣公会教徒可以在剑桥学习,但不能获得学位,而伦敦大学学院不能授予他们学位);它还开创了现代言和地理的研究,并任命了第一位英国语言和文学教授,尽管英国文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研究是由伦敦国王学院开创的。这两所学院都不是寄宿大学,这是与两所古老的英国大学的分离,尽管非寄宿大学在苏格兰很常见。

  1830年,格雷伯爵领导的辉格党政府当选。1831年初,有消息传出伦敦大学将获得特许状,正式承认其为一所大学,从而使其能够授予学位。剑桥大学投票请求国王不允许授予与他们或牛津大学相同的学位。宪章被否决了。

  后来,在1831年晚些时候,一项计划宣布在达勒姆建立一所大学。格雷政府支持建立这所大学的法案,尽管该法案将学位限制在英国圣公会教徒。于是,杜伦大学于1832年根据国会法案成立,并于1833年开学。1836年,它率先在最后的学位考试中引入外部考官制度,引入牛津学者以确保同样的标准。它于1837年由皇家特许成立,并于同年授予第一个学位。1838年,它开设了英国第一门工程学课程,并在1846年开创了“宿舍”住宿制度,学生们出租房间,由共同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并一起用餐。这与牛津和剑桥(以及杜伦大学最初的学院)的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那里,学生必须自己布置房间,配备自己的仆人,自己提供食物。

  1834年,英国下议院支持授予伦敦大学宪章。1835年,政府作出回应,宣布打算建立伦敦大学作为一个考试委员会,向附属学院和医学院授予学位。1836年,老伦敦大学接受了特许状,以伦敦大学学院的名义成立了学院。

  新成立的伦敦大学实现了伦敦大学学院创始人的主要目标之一:它将不通过任何宗教考试授予学位,这是英格兰第一所这样做的大学。1839年,伦敦大学学院(UCL)和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的学生获得了第一个学位。但从1840年开始,它附属了其他学院和学校,为许多以前不会上大学的学生提供了获得学位的可能性。1858年,英国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废除了附属学院制度,伦敦学位向通过考试的人开放。从1878年开始,伦敦大学首次向女性开放学位。

  1845年,女王学院在爱尔兰各地成立:贝尔法斯特、科克和戈尔韦。1850年,爱尔兰女王大学成立,成为一所联邦大学,包括这三个学院。作为回应,爱尔兰天主教大学(虽然由教皇授予学位,但从未被英国政府承认为一所大学)由天主教会在都柏林成立。这最终导致了1879年女王大学的解散,取而代之的是爱尔兰皇家大学,一个仿效伦敦大学模式的考试委员会。

  第一所女子学院是伦敦的贝德福德学院,成立于1849年。紧随其后的是位于伦敦的皇家霍洛威学院(Royal Holloway)(于20世纪80年代合并)、伦敦女子医学院(London School of Medicine for Women)以及牛津和剑桥的学院。在1878年伦敦向女性开放学位后,伦敦大学学院也向女性开放了艺术、法律和科学课程,尽管伦敦医学院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建立起来的。19世纪末,英国只有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都柏林大学不授予女性学位。

  1854年,牛津大学(Oxford)、剑桥大学(Cambridge)和达勒姆大学(Durham)分别允许非圣公会教徒获得学位。1871年大学考试法案取消了其余的考试(神学考试除外),允许非圣公会教徒成为大学的正式成员(牛津大学和杜伦大学的集会成员或剑桥大学的参议院成员),并担任教职。

  1858年通过了一项议会法案,使苏格兰所有大学的宪法现代化。根据该法案,阿伯丁的两所大学合并为阿伯丁大学(明确保留国王学院的成立日期),爱丁堡大学独立于城镇公司。

  第一个公民大学学院是英国圣公会女王学院,伯明翰,建立在伯明翰医学院的核心,它在1843年获得皇家特许,但最终没有证明是成功的。1851年,曼彻斯特的欧文斯学院紧随其后。接下来的大学学院分别是纽卡斯尔(1871年)、阿伯里斯特威斯(1872年)、利兹(1874年)、布里斯托尔(1876年)、谢菲尔德(1879年)、梅森学院、伯明翰(1880年)、邓迪(1881年)、利物浦(1881年)、诺丁汉(1881年)、卡迪夫(1883年)和班格(1884年)。除了纽卡斯尔(与杜伦大学有关)和邓迪(与圣安德鲁斯大学有关),所有的大学学院都为学生准备伦敦学位。

  19世纪70年代末,欧文斯学院申请了大学地位。在遭到其他公民学院的反对后,政府决定将维多利亚大学作为一个联邦机构建立起来,而欧文斯学院最初是唯一的学院。利物浦和利兹分别于1884年和1887年加入。

  1889年,英国地方大学学院(伯明翰女王学院除外)、苏格兰邓迪学院、伦敦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都得到了政府的资助。政府已经向古老的苏格兰大学,伦敦大学,以及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学院提供了资金。伦敦的贝德福德学院(1894)、雷丁学院(1901)和南安普顿学院(1902)后来都成为大学学院的拨款。

  1893年,威尔士大学作为另一个联邦机构成立,合并了阿伯里斯特威斯、卡迪夫和班戈的学院,但没有合并兰彼得的圣大卫学院。

  19世纪末,伦敦大学学院(UCL)和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为伦敦大学的运营方式争取了发言权,同时还开展了一场为伦敦打造“教学大学”的运动。皇家委员会成立了,“阿尔伯特大学”也起草了宪章,这两所学院将离开伦敦大学,组成一个联邦机构,就像维多利亚大学的学院一样。最后决定对伦敦大学本身进行改革,并在1898年通过了一项议会法案,从而在1900年建立了联邦伦敦大学。

  20世纪

  1900年,伯明翰的梅森学院(1892年从女王学院吸收了医学院)成为伯明翰大学。这是第一所获得大学地位的红砖大学。在接下来的十年里,维多利亚大学解散了,它的学院成为了曼彻斯特大学、利兹大学和利物浦大学,而位于谢菲尔德和布里斯托尔的学院也获得了大学的地位,成为了谢菲尔德大学和布里斯托尔大学。最后一个原省级大学学院,位于纽卡斯尔,仍然与杜伦大学保持联系,但已转移到一个联邦结构,与纽卡斯尔和杜伦同等分部。在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女王学院成为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其他学院组成爱尔兰国立大学,取代皇家大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英国的许多大学和学院造成了金融危机。这导致了战后大学拨款委员会的成立,牛津、剑桥和杜伦大学的杜伦分部最终接受了政府的资助。只有雷丁大学(1926)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成为一所大学。新的大学学院在斯旺西(1920),莱斯特(1921),埃克塞特(1922)和赫尔(1927)成立。

  扩张在1945年之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有了巨大的增长。最后一所公立大学学院于1949年在基尔建立;这是第一个作为学院而不是作为一所大学获得完整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学院(兰彼得的圣大卫学院从19世纪中期开始拥有有限的学位授予权,但只能授予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

  从1948年(诺丁汉)到1967年(邓迪),所有的大学学院(除了那些已经成为伦敦大学的学院)都获得了独立大学的地位。纽卡斯尔大学因其在1963年通过议会法案而不是皇家宪章而成为一所大学而闻名。20世纪60年代,英国的大学数量大幅增加,有八所大学,被称为“平板大学”,它们是作为新的机构而不是由早期的大学学院建立的,1963年《罗宾斯报告》公布后,其他一些非大学学院的机构被直接提升为大学,开放大学也作为一所远程教育大学成立。

  1973年,白金汉大学学院作为一所私营的非营利性学院成立,并于1976年成立。它颁发的“执照”和学位一样由外部审查,而不是像早期的大学学院那样与伦敦大学或另一所母公司大学联系在一起。1983年,白金汉大学获得皇家特许,成为英国第一所私立大学。

  自1992年以来

  1992年,随着大学和理工学院之间的“二元分界”的废除,英国高等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1992年的《进一步和高等教育法》,苏格兰理工学院和苏格兰中央院校都成为了大学。这些1992年后(或“新”)的机构几乎使英国的大学数量翻了一番。

  1993年,伦敦大学经历了一次重大改革,规模较大的学院可以直接获得政府资助,并有权自行授予伦敦大学学位。这是迈向被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的重要一步。

  1997年,卡迪夫大学(当时的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分校)获得学位授予权。这是第一次授予大学的组成机构这样的权力(尽管威尔士大学兰彼得分校拥有学位授予权力,但这些权力在它加入联邦大学之前就授予了)。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威尔士大学的所有组成机构以及伦敦大学的许多机构都获得了自己的学位授予权力。

  2005年,卡迪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离开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Wales)。2007年,威尔士大学转为联邦制,2011年发生一系列丑闻后,威尔士大学基本解散。2007年,帝国理工学院(Imperial College)离开了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引发了人们对这所联邦机构未来的担忧。然而,它幸存了下来,吸引了新的成员,尽管许多规模较大的学院现在颁发自己的学位。2016年,伦敦城市大学成为第一个自愿放弃大学地位的学院,成为伦敦大学的一所学院。

  2018年,《卫报》报道称,数百名学者被指控欺凌学生和同事,导致英国皇家学会主席文基·拉马克里希南(Venki Ramakrishnan)呼吁彻底改革大学的工作场所做法,医学研究理事会主席菲奥娜·瓦特(Fiona Watt)呼吁,针对欺凌事件的年度国家审计。

  1945年起资助大学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年里,地方教育当局(LEAs)为学生支付学费,并向未成熟的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根据1962年的《教育法》,建立了国家强制性的学生生活费补助,由LEAs支付给大多数全日制课程的学生。1980年,拨款水平从380英镑增加到1430英镑。

  大学人口增长在1980年代的金额支付给大学成为他们的性能和效率,和1990年代中期的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投入了1970年代中期以来下降了40%,而全日制学生的人数已达到2000000左右(大约三分之一的年龄),从1300000年左右。

  1989年,维持补助金的水平被冻结在2265英镑——自1985年以来,这一水平已经经过了经济状况调查——但为了提供额外的资金,引入了学生贷款系统。最初的贷款最高可达420英镑,所有学生都可以申请。所有国内学生的学费继续全额支付。

  未来的大学进行调查后,1997年7月高等教育全国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由当时的罗纳德先生(后来主)迪林高产推荐全民免费高等教育的结束,学生应该支付£1000对学费的成本,这将以毕业税的形式收回。

  1998年开始征收学费,2006年提高到每年3000英镑,到2012年超过了每年9000英镑。在迪林报告发布的时候,当地教育当局仍然全额支付学费,最高1755英镑(在伦敦是2160英镑)的学生助学金与家庭收入挂钩,1685英镑(在伦敦是2085英镑)的学生补贴贷款是可用的。没有按照迪林的建议,助学金被目前的贷款计划所取代,该计划从1998年开始针对学生实施。有一个过渡年,之前的经济状况调查拨款有一半可用,但他们仍然需要支付1000英镑的新学费。从1999年开始,这项拨款被完全废除。

  取消学费是1999年苏格兰议会选举中的一个主要问题,随后也是导致工党/自由民主党联盟在1999年至2003年统治苏格兰的协议的一部分。

  从2006/7学年开始,英国开始实行新的学费制度。和以前一样,每年最多3000英镑的可变学费是预先支付的,但是新的学生贷款可以只用于支付学费,并且必须在毕业后偿还现有的贷款。事实上,大学收取的学费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对所有课程收取最高的学费。相反,这些差异体现在提供的各种助学金的性质和价值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职业主义倾向和人文学科的衰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日益增长的专注于市场营销和企业式的“成功”衡量标准的心态,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论。

  2010年,政府投票决定提高大学本科学费(仅限英格兰)至每年6000 - 9000英镑,尽管大多数大学的学费都是最高的。2016年,政府将学费上限从2017年提高到9250英镑,预计学费将继续增加。

  治理

  英国的大学没有一个连贯的资金或管理系统,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通过司法审查,其他的法律权利也越来越多,例如,员工合理地期望程序公平,学生在授予学位时公平。

  学位授予权和大学职称

  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都受到英国法律的控制,机构称自己为大学或声称未经授权提供英国学位是非法的。高等教育是一种下放的权力,因此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的规则在英国四个地区之间是不同的。

  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英国最后的国家标准(从1999年开始)仍然适用。高等学校可授予授予权,授予普通和荣誉学士学位和授予权,授予授予权,授予研究性学位和博士学位。拥有教学学位权力的机构可以被授予“大学学院”的称号,但拥有大学学位权力的机构必须拥有研究学位的授予权力,以及拥有超过4000名全日制(FTE)学生,有超过3000名攻读学位水平课程的学生,在五个广泛的学科领域中,每个领域至少有500名高等教育学生。至于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均由枢密院根据高等教育质素保证局(QAA)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200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规定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规定有所不同,并在2010年进一步修改,引入了对继续教育学院授予基础学位的权力。根据这些在威尔士仍然有效的法规,教授和研究学位授予权力是无限期授予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而其他机构(如私立学院和大学)的授予时间为6年,之后必须续期。从2004年开始,大学头衔规则允许只拥有授课学位授予权的机构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大学,并且取消了对五个广泛学科的最低学生人数的要求。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总人数标准保持在4000人,学位水平课程的3000人(澄清为包括基础学位,这是自1999年规定以来引入的)。最后授予学位的权力仍然掌握在枢密院手中;至于大学名称,则由公帑资助机构的枢密院决定,而根据《2006年公司法》,其他提供者必须获得许可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大学,这两种情况的建议都是由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E)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政府提出的。

  2012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分开,将获得大学学位所需的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人数减少到1000人(750人学习学位课程),另外至少55%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学习高等教育课程。在英国根据2017年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对教育系统进行全面改革之前,2015年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技术变革。这见证了HEFCE的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学生办公室(OfS)。新一层次的学位授予权力——学士学位授予权力,允许在高等教育资历架构内授予最高达6级的学位。

  根据这一法案,学位授予权力以试用期的形式发放,被称为“新DAPs”,发放给没有高等教育记录的提供者,这些提供者之前必须与认可机构签署一份验证协议,以建立记录,然后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力。具有多年或以上历史记录的供应商可申请有时限的“全时限评审”,而持有时限评审权力超过三年的供应商可申请“无限期评审”。另一个变化是,学位授予权力现在可以局限于某些学科,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涵盖所有可能的学位。也有意图使学院能够获得研究性学位授予权而不是教学性学位授予权。从2019年4月开始申请大学的新标准,政府已经开始打算取消学生人数限制,但55%的学生上高等教育课程的标准将保留,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单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可获得大学职称。OfS将从枢密院接管授予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的责任,并将负责向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部门以外的机构授予大学头衔。该法案赋予OfS从英国任何机构(包括那些由皇家特许状授予的机构)取消不确定的学位授予权力和大学头衔的权力。

  教职员和学生的声音

  大学的管理由每一所大学的章程规定,通常来自议会法案、皇家宪章或枢密院发布的理事会命令。最先进的模式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高度发言权,《高等教育管治守则》指出:

  “通常在高等教育院校的宪制文件中都有这样一种期望,即管理机构将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成员,并鼓励他们充分和积极地参与。”

  1852年,牛津大学的一个委员会声明,它必须扭转“连续不断的干预,使牛津大学的政府沦落为狭隘的寡头政治”,这之后,改革首次被付诸法律。例如,由于1856年的《剑桥大学法案》(Cambridge University Act 1856)制定了剑桥大学的法律规则,剑桥大学的法规要求摄政王(大多数是全日制大学成员)选举其管理机构,即23名成员的“理事会”。四名委员由学院院长选出,四名由教授和读者选出,八名由其他学术研究人员选出,三名由学生选出,四名由整个摄政府的“恩典”(投票)选出。

  在苏格兰,1966年的《大学(苏格兰)法案》(Universities (Scotland) Act 1966)和2016年的《高等教育治理(苏格兰)法案》(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Scotland) Act 2016)进行了修订,其中包含了法院组成的最低标准,院长由学生选举(但在爱丁堡大学,工作人员也要投票),副主席由选举产生。评估人由地方当局、校长、总理事会和元老院任命。此外还有学生成员、员工代表和增选的外行成员。例如,阿伯丁大学22人“法院”,与民选校长一个人他或她选择,本金加上她或他选择,一个副校长(五名成员),地方议会任命的两名成员,由总理事会任命的四个成员,六名成员评议委员会,以及多达5个增选成员。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种模式更为随意,而且往往缺乏代表性。伦敦经济学院的章程不同寻常地采用了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目前要求其17名成员的“理事会”有两名学生代表和三名员工代表。反常的是,1997年伦敦国王学院法案要求一个38人的理事会,其中5名当然成员,20名外行任命的成员,8名由学者选举,3名由学生选举,2名由非学术工作人员选举,但是这项规定仍然要在“指定日”生效。其他大学有各种各样的管理结构,尽管没有专门的法规或宪法,但一般规则是由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制定的。这就是说,由枢密院颁布章程的大学管理机构应该有12至24名成员,最多13名外行成员,最多2名教师,最多2名学生,以及1至9名由其他成员选派的成员。鉴于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大学生活中的基本专业知识,管理机构的巨大差异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他们的声音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副校长

  大学校长是由知名公众人物担任的仪式性职位。实际的执行责任由副校长承担。近年来,副校长的角色已经从学术管理转变为战略管理。伴随这一转变的是薪酬的大幅增长。2019年,英国学生办公室(Office for Students)报告称,大学副校长的平均基本工资在通货膨胀之前上涨了,从每年24.5万英镑升至每年25.3万英镑,其中有5名副校长的收入超过50万英镑(包括福利和遣散费)。

  资金

  1998年之前,大学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尽管它们越来越依赖向学生收费,并寻求筹集私人资本。首先,大学有能力通过几代人的捐赠和投资积累的捐赠信托基金产生收入。第二,根据1992年的《高等教育法》,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拨款委员会是通过一般税收来支付的。就英格兰和威尔士而言,国务卿任命12至15名成员和主席,其中6至9名应为学者,其余则具有“工业、商业或金融”背景。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自行决定,但必须与“代表高等教育机构利益的团体”协商,如大学和学院联盟和英国大学。在《2017年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出台后,英语委员会将从2018年起更名为“学生办公室”。此外,还有7个研究委员会(AHRC、ESRC、MRC等)在对进行研究的学者的申请进行同行评审后分配资金。

  第三,也是最有争议的,资金可能来自向学生收费。从二战开始,英国的学费实际上被废除了,地方当局支付了生活费。1962年的《教育法》正式要求所有英国居民获得这一职位,这一要求通过1963年《罗宾斯报告》推荐的大学名额的扩大而得以延续。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助学金减少了,这就要求学生更加依赖父母的财富。此外,1996年任命的迪林报告主张引入学费,因为它说毕业生“改善了就业前景和薪酬”。1998年的《教学和高等教育法》(Teaching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规定,住校学生需缴纳1000英镑的学费,而不是通过累进税来资助大学。在英格兰,2004年的《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将学费提高到了3000英镑,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 plc)前首席执行官领导的《布朗评论》(Browne Review)将学费提高到了9000英镑。2017年,英格兰学生的学费上限为9250英镑,威尔士学生为9000英镑,北爱尔兰学生为3805英镑。同样的税率适用于欧盟学生,根据欧盟法律,他们不能受到歧视。相比之下,根据1998年的苏格兰法案,苏格兰政府决定不向25岁以下的学生收取学费。根据欧盟法律,英国学生在苏格兰大学被收取学费是允许的,而欧盟学生可能不能,因为非歧视不适用于国内事务。对于英国的大学来说,2004年的《高等教育法》允许国务大臣设定学费上限,而大学则旨在通过起草“机会平等”的“计划”来确保“公平入学”。国际学生的学费没有上限,通常会稳步上涨到两倍左右。政府旗下的学生贷款公司为英国学生提供学生贷款系统。经济状况调查资助也可以提供,但对2016年8月以后开始上大学的学生取消了。虽然欧盟学生与英国学生享有相同的学费,但他们只有在英国居住了三年才有资格申请贷款(或之前的助学金)。由于英国是少数仍收取学费的国家,要求取消学费的呼声越来越高,理由是学费让没有富裕家庭的人负担债务,阻止贫困学生接受教育,并加剧收入不平等。

  有五所私立大学(慈善的白金汉大学和伦敦摄政大学,盈利性机构法律大学,BPP大学和雅顿大学)政府不补贴学费;从2003年开始,政府支付的学费是平均学费的75%或更多。(位于伦敦的非营利性的里士满美国国际大学(The Americ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获得了美国中部州学院和学校协会(American Middle States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Schools)的认证。)2017年4月,下议院投票决定将学费上限提高到每年9250英镑,这一举措将于2017年9月开始对学生生效。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学生也有资格通过经济状况调查获得助学金,许多大学也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非欧盟学生没有英国政府的补贴,因此必须支付高得多的学费。

  其他合法权益

  其他标准的权利也适用于教职员工或学生,大学受到司法审查和合同法权利的制约,因为它们被视为具有同等的“公共”和“私人”性质。在克拉克诉林肯郡大学和亨伯塞德郡大学的一个主要案例中,一名学生声称,在她的电脑崩溃后,她不应该获得三等学位,她丢了一份作业,被迫赶做一份新的。上诉法院认为她违反合同和申请司法审查不应该了,因为可能会有一个好的听,只要它不寻求推翻“学术或田园判断的问题”,“任何法院判决将枯燥无味的,不合适的”。但是,将司法审查期限缩短为3个月,比合同期限缩短为6年更为合适。那些试图挑战不及格学生的学术判断的案例通常注定会失败,因为公平的评分过程是在学术判断的范围内。在巴克兰诉伯恩茅斯大学(Buckland v Bournemouth University)一案中,大学管理层干预了学生成绩的学术评估,这为教授声称自己被建设性地、不公平地解雇奠定了基础。根据《2010年平等法案》,所有接受教育的机会都必须不受非法歧视。2004年《高等教育法》第11-21节规定了大学应遵循的现代申诉程序。

  法律地位

  所有英国大学都是独立的机构。除了三所私立盈利性大学外,英国的大学都是慈善机构。英国大学有4个主要的慈善监管机构。对于英格兰以外的大学,这是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威尔士大学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苏格兰大学慈善监管办公室;以及北爱尔兰慈善委员会对两所北爱尔兰大学的资助。

  在英格兰,大多数(截至2018年5月,除了20所)高等教育机构是没有在慈善委员会注册的豁免慈善机构;作为豁免慈善机构的大学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学生办公室,而非豁免慈善机构则是慈善委员会。英国的两所慈善私立大学都是由慈善委员会管理的。

  英国的大学有各种各样的法律结构,导致了他们的权利和权力的差异,以及谁是大学法人团体的成员。

  在“古老的”大学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皇家特许的合并。公司的形式和目标在个人章程和法规中都有规定,但通常所有的毕业生都是大学的成员。许多伦敦学院也通过这条路线合并。在古老的苏格兰大学,根据1889年大学(苏格兰)法案,公司是由大学法院而不是毕业生组成的。未经枢密院批准,特许公司不得更改其章程。

  纽卡斯尔大学是英国唯一一所纯粹是法定法人的大学,也是唯一一所不受皇家特许的“古老”大学,由杜伦大学和纽卡斯尔大学根据泰恩法案于1963年创建。在伦敦学院中,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Royal Holloway, University of London)是由1985年《1985年皇家霍洛威与贝德福德新学院法案》(Royal Holloway and Bedford New College Act 1985)创建的(合并了19世纪的皇家霍洛威学院和贝德福德学院),也是一个类似的法定公司。它与特许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公司无权做与其既定目标不一致的事情。

  杜伦大学和伦敦,虽然都合并到皇家宪章,法律在议会的行为,而不是在他们的特许学校(在达勒姆的情况下,这种安排可以追溯到1832年由国会法案成立,而伦敦大学日期调整的国会法案在1900年)。这使得他们既是特许公司又是法定公司。

  在牛津和剑桥,根据1571年议会的公开法案,只有取得文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才是大学的成员。他们的雕像是根据国会法案制定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被认为是法定公司。

  大多数新大学是高等教育公司,这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创建的一种公司形式,将理工学院独立于其地方议会。在高等教育公司中,只有管理委员会是成立的,而不是毕业生。一些新成立的伦敦大学也有这种情况。一些新成立的大学是担保有限公司,这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尤其用于一些慈善机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也以这种方式合并。切斯特大学和格罗斯泰斯特主教大学都是英国国教的非合并信托机构。这也是杜伦大学(当时也是一所教会大学)在1832年成立到1837年由皇家特许成立之间的最初形式。

  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高等教育提供者将被认可或上市机构。一个被认可的团体被定义为“大学,大学或其他身体由皇家宪章或授权或在国会法案授予学位”或身体由这样一个机构授权”代表其行事的授予学位”(这后一类涵盖了大学伦敦大学的关于伦敦发行度)。上市团体的定义为“提供任何课程,该课程正准备由认可团体颁授学位,并获认可团体或代表该认可团体批准”的团体,即学位获认可团体认可的独立院校;或“是构成大学,学校或大厅或其他机构的大学这是一个公认的身体”——包括牛津大学的学院、剑桥大学、杜伦大学和苏格兰高地和岛屿,中央研究院的伦敦大学(虽然不是大学,认可机构),曼彻斯特商学院,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附属学院(斯特兰米利斯大学学院和圣玛丽大学学院),以及皇家威尔士音乐和戏剧学院(南威尔士大学的一部分)。

  合并

  英国大学之间的第一次合并是在1858年大学(苏格兰)法案下由阿伯丁国王学院和阿伯丁玛丽查尔学院合并而成的阿伯丁大学,明确维持了国王学院的成立日期。

  1984年阿尔斯特新大学与阿尔斯特理工学院合并成立阿尔斯特大学。伦敦大学的学院之间也有一些合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皇家霍洛威学院和贝德福德学院在1985年通过议会法案合并。

  1984年,卡迪夫大学与威尔士大学科技学院合并,然后在2004年与威尔士大学医学院重新合并,这两所大学此前在20世纪30年代分离。

  同样在2004年,维多利亚曼彻斯特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科技学院合并成立了曼彻斯特大学。

  2002年,伦敦市政厅大学(London Guildhall University)和北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London)合并成立伦敦城市大学(London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大约在同一时间,帝国理工学院和伦敦大学学院提出合并,但在抗议后被放弃。

  2011年,苏格兰的两所大学——阿伯泰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Abertay Dundee)和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提出合并。类似的情况也没有发生。

  在威尔士,威尔士大学兰皮特分校和三一大学学院于2010年合并,成立了威尔士大学三一圣大卫分校,斯旺西城市大学于2012年加入,威尔士大学承诺一旦完成对现有学生的承诺,就会加入。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收购,而不是合并,因为按照兰彼得1828年的章程,UWTSD仍然是一家公司。

  同样在威尔士,2013年格拉摩根大学(University of Glamorgan)和威尔士大学纽波特分校(University of Wales, Newport)合并成立了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Wales)。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学院拒绝参与合并,成为卡迪夫城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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