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韩国的征兵制度是以1948年7月17日颁布的《大韩民国宪法》为基础的。宪法第39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有公民都有国防义务。”
此外,定义了征兵和行动的“军事服务行动”。《兵役法》第3条规定:“大韩民国男女均应忠实履行《大韩民国宪法》和本法案规定的义务兵役。”女性只能通过志愿服务参加现役或预备役”以及“除本法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强制服兵役的特殊情况”。2006年,宪法裁判所宣布“谁是征兵对象是政府的权利”,因此不存在“政府决定的宪法错误”。征兵是由成立于1948年的兵务厅管理的。
入伍与伤残评估根据韩国法律,当一名男子年满18岁时,他将被征召参加“第一次公民服务”,这意味着他有义务服兵役,但尚未被要求服役。当他满19岁(或在某些情况下,20岁)时,他需要接受伤残评估,以确定他是否适合服兵役。下表显示了评估的可能等级和他们的结果,根据军事服务法。男性必须在28岁之前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