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元首
法国总统是法国的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也是法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由于总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公职者是法国最高职位的持有者。
前总统办公室的权力、职能和职责,以及它们与总理和法国政府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第二共和国以来的各种宪法文件都有所不同。法国共和国的总统是安道尔的当然王子,荣誉军团和国家荣誉勋章的大师。这位官员还是罗马圣约翰拉特兰大教堂的名誉原教士,尽管过去有些人拒绝接受这个头衔。
法国现任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于2017年5月14日接替奥朗德。
法国总统一职首次公开提出是在1830年7月革命期间,当时它被授予了拉斐特侯爵。他表示反对,支持后来成为法国国王的路易·菲利普亲王。18年后,在第二共和国的初期阶段,这个头衔被创建给一个民选的国家元首,第一个国家元首是Louis-Napoléon波拿巴,拿破仑皇帝的侄子。波拿巴一直担任这一职务,直到他发动了一场反对共和国的汽车政变,宣布自己为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
在第三共和国总统起初很强大,主要是因为保皇政党强大的1875年宪法确立时,是希望的两个分支之一的成员皇室能够作为法国总统,将为君主立宪制。然而,下一个立法机构是由共和党人,和帕特里斯·德·mcmahon总统失败后试图获得一个新的保皇派多数通过溶解此类des委任,他的继任者承诺,他不会用他的总统权力解散,因此失去了控制议会,有效地建立了一个议会制度,并持续了80年。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四共和国成立时,它是一种议会制,在这种制度下,共和国总统的职位基本上是一种礼仪性的、无权的职位。1958年取代总统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大大增加了总统的权力。1962年的全民公投修改了宪法,总统将由普选直接选举,而不是由1958年建立的选举团选举。
2000年,一项公民投票将总统任期从7年缩短为5年。2008年宪法改革后,宪法规定最多只能连任两届。
选举自1962年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直接选举全民公决以来,公职人员由普选直接产生;他们以前是由选举团选举出来的。
2000年法国共和国总统的任期在全民公投后由原来的7年缩短为5年;第一次较短任期的选举在2002年举行。雅克·希拉克总统于1995年首次当选,2002年再次当选。当时没有任期限制,所以希拉克可以再次参选,但他选择了不参选。2007年5月16日,尼古拉 萨科齐接替了他的职位。
随着2008年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宪法的进一步修改,总统不能连任超过两届。Fran?ois密特朗和雅克·希拉克是迄今为止仅有的两任总统(前者14年,后者12年)。
为了成为正式候选人,潜在的候选人必须从500多名当选的地方官员那里获得签名的提名(也就是所谓的“保荐人”),其中大部分是市长。这些人必须是至少30个départements或海外团体出身,其中不超过10%的人必须是相同的département或团体出身。此外,每位官员只能提名一名候选人。包括33872名市长在内,共有45,543名当选官员。
竞选和政党的支出和融资受到严格监管。如果候选人的得分超过5%,政府的公共资助将达到支出的50%。如果候选人获得的选票少于5%,政府将向该党提供800万欧元的资金(预先支付400万欧元)。在电视上做广告是被禁止的,但是在公共电视上的正式时间是给候选人的。一个独立的机构管理选举和政党融资。
法国总统选举采用第二轮投票方式,以确保当选的总统总能获得多数选票: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多数选票,则两名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进入第二轮投票。新总统当选后,他们要经过一个被称为“权力交接”的庄严的授职仪式。
权力法国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总统不同,法国总统的权力相当大。虽然法国总理通过政府和议会监督国家的大部分实际日常事务(特别是国内事务),但法国总统在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权威。
总统最大的权力是选择首相的能力。然而,由于法国国民议会拥有解散总理政府的唯一权力,总统被迫任命一位能够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总理。自2002年以来,立法选举在总统选举几周后举行;因此总统的政党很有可能获得多数支持。作为法国的国家元首,他们也有义务对政府当局的职能进行仲裁,以提供有效的服务。
自2002年以来,总统和议会的任期都是五年,两次选举的时间都很接近。
总统的所有决定都必须由总理会签,但解散法国国民议会、选择总理和第19条所述的其他安排除外。
总统的宪法属性在《法国宪法》第二章中进行了界定。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应确保宪法得到遵守。他应通过其仲裁确保公共当局的适当运作和国家的连续性。他应保证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条约。
第八条: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当首相递交政府的辞呈时,他将终止对首相的任命。经首相提议,由首相任命和终止政府其他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法案最终通过并转交政府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议会法案。在此期限届满前,他可要求议会重新审议该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复议不得拒绝。总统必须签署议会通过的所有法案成为法律,他不能拒绝这样做,并行使一种否决权;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唯一权力是要求议会对法律进行一次重新审议,这一权力须经总理会签。
第11条:总统得经内阁建议及同意,以全民公决方式将法律提交人民。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经与总理和议会议长协商后,得宣布国民议会解散。大选应在解散后不少于二十天,不超过四十天。国会将在选举后的第二个星期四召开。如果它在规定的常会期间以外召开会议,应有权召开一届会议,为期十五天。在本次选举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
第十三条:部长会议审议的法令,由共和国总统签署。他将任命国家的文职和军事职位。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委派驻外使节、特命使节;还将派遣外国使节和特使到他那里。
第15条共和国军队最高统帅为总统。他将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机构、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或履行其国际承诺受到严重和直接的威胁,以及宪法公共当局的适当运作受到干扰,在正式征询总理、议会主席和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共和国总统将采取这些情况所需要的措施。他将把这些措施通知全国。这些措施必须源于这样一种愿望,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宪法规定的公共当局提供履行其职责的手段。有关这些措施应征求宪法委员会的意见。议会有权召开。在行使紧急权力期间,国民议会不得解散。
第16条允许总统在特殊情况下在有限时间内通过法令进行有限形式的统治,这一条款只被戴高乐在阿尔及利亚战争期间(1961年4月23日至9月29日)使用过一次。
第17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18条:共和国总统议员应以信息的方式与议会两届会议进行沟通,他应要求宣读该信息,该信息不得作为任何辩论的理由。他还可以在凡尔赛的法国国会前发表演讲。在非会议期间,应特别为此目的召开议会。
第19条:共和国总统法令,除第8条(第一款)、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54条、第56条和第61条规定的法令外,应由总理会签,并在必要时由相关部长会签。
在2008年宪法改革禁止此类行为之前,有一种所谓的“总统特赦”的传统,这有点名不符实:在选出总统和由同一政党组成的国民议会之后,议会通常会投票通过一项法律,允许赦免一些轻微犯罪(这也是减少监狱人口过剩的一种方式)。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特别是因为它被认为会促使人们在选举前几个月犯交通违章罪。这样的大赦法还将授权总统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指定犯下某些类型罪行的个人给予大赦。这种个人措施因其允许的政治庇护而受到批评。
特赦和总统赦免的区别在于,前者清除了判决的所有后续影响,就像罪行没有发生一样,而赦免只是免除被判刑者的部分或全部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