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王_荷兰王室介绍

2021-11-28 13:25  来源:外房网

荷兰的君主立宪制和世袭制

荷兰的君主制是君主立宪制。因此,君主的角色和地位受到荷兰宪法的定义和限制。因此,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献给君主的;大约三分之一的文件描述了王位的继承,登基和退位的机制,君主的角色和职责,国家之间的沟通形式以及君主在法律制定中的角色。

荷兰王国16 1815年3月以来一直是一个独立的君主制,但其一次性主权省份已经断断续续“治理”的成员Orange-Nassau和拿骚的房子从1559年开始,当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任命总督威廉。奥兰治,直到1747年。威廉成为荷兰起义和独立的荷兰共和国的领袖。作为统治者,他的几个后代都继承了他的王位。1747年,stadtholder的职能在荷兰共和国的所有省份成为世袭职位。最后的统治者是威廉五世。

《荷兰宪法》第二章的第一节描述了君主的周期,这是专门针对内阁的。威廉-亚历山大自2013年4月30日起担任荷兰国王。

继承

荷兰的君主制通过继承权传给威廉一世的继承人。继承人是通过两种机制来确定的:绝对同源长子继承制和血缘接近制。荷兰于1983年通过法律确立了绝对同源长子继承制,取代了男性优先继承制。血缘关系的接近限制了与现任君主有三种血缘关系的人可以继承王位。例如,荷兰公主玛格丽特(比阿特丽克丝公主的妹妹)的孙辈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与比阿特丽克丝当女王时是四度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比阿特丽克丝公主是他们父母的父母的父母的女儿)。此外,继承权仅限于合法继承人,排除了非婚生子女对王位的要求。如果国王在妻子怀孕期间去世,则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此时未出生的孩子被认为是继承人,除非是死胎——这个孩子被认为从未存在过。因此,如果老国王去世时,他的妻子正怀着他们的第一个孩子,未出生的孩子立即被认为出生了,并立即成为新的国王或王后。如果妊娠以死产结束,他或她的统治将被取消(否则死产的国王/王后的存在将为王位的其他家族成员增加一定程度的分离,并可能突然排除王位的下一个继承人)。

如果君主是未成年人,就任命一个摄政王,直到君主成年。摄政王通常是君主在世的父母,但宪法规定,未成年君主的监护权和父母权力将由法律决定;任何人都可以被任命为摄政王,法定监护人或两者兼而有之。

在宪法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首先,如果君主死后没有继承人,国家总大臣可以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一个继承人。这个建议可以在在位君主死前提出,甚至可以由君主本人提出(如果很明显,君主死后没有留下继承人)。第二,有些人被排除在继承顺序之外。它们是:

加入

和大多数君主制国家一样,荷兰不可能没有君主——荷兰宪法不承认没有君主的情况。这是因为政府必须有一个国家元首才能运作,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人来执行国王/女王的宪法角色的任务。因为这个原因,在前任君主退位的那一刻,新君主就会接任王位。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根本没有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委员会在任命君主或摄政王之前承担君主的角色。

国王应该为国家的利益履行他的职责。因此,君主必须宣誓维护宪法并忠实执行职务。女王必须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国家大会上尽快宣誓就职。荷兰宪法第32条规定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宣誓就职,这也是荷兰宪法中唯一将阿姆斯特丹定为首都的措辞。这个仪式被称为就职典礼。

荷兰君主没有加冕;君主宣誓即位即表示接受王位。还要注意的是,这个仪式并不等于即位,因为这意味着君主之间的王位空缺,这是不允许的。前一位君主退位后,君主马上上台。宣誓只是在公开场合表示接受。

统治的结束

君主的统治可能以两种方式结束:

死亡
(威廉二世,威廉三世)
退位
莫 纳奇自愿辞职。(威廉一世,威廉敏娜,朱莉安娜,碧翠丝)

这两种事件都使常规的继承机制生效。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两种可能性,但它确实描述了君主死后或退位后会发生什么。退位是君主的特权,但也是不可逆转的——退位的人不能再回到王位,前君主退位后所生的孩子也不能继承王位。

这位退位的君主在法律上是荷兰的王子或公主,以及奥兰治拿骚的王子或公主。在他或她死后,法律上已故的君主(不管是否退位)没有头衔。然而,在死后,退位的君主传统上又被称为国王或女王。例如,朱莉安娜女王于1948年9月4日成为女王,并在她退位后于1980年4月30日再次成为公主,但自从她于2004年3月20日去世后,一直被称为朱莉安娜女王。

暂时失去王权

有两种方法可以剥夺君主的王权,而不是不再是君主:

自愿中止王权
解除王权

这两种情况都是暂时的(即使君主在未执行其职务时死亡,仍被视为暂时的),并且在宪法中有详细描述。君主可以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统治。这可能是他自己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大臣会议认为他不适合担任公职。尽管君主可以有任何理由放弃或被免职,但君主和议会都被认为是负责任的,不会让不必要的职位空缺。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处理紧急情况,如身体或精神上无法执行君主职务。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要联合大会的行动来剥夺君主的权力。在君主放弃王权的情况下,所要求的行为就是法律。如需撤走,则由全体会员国宣布。在形式上,这两项法案都需要在荷兰通过一项新法律的正常程序。前一种情况是由君主自己签署成为法律的,而后者不是,所以严格来说它不是法律(这在宪法中是明确允许的,因为被剥夺权力的君主很可能不会同意签署他的免职行为,而且,在国家将军的情况下,由于精神或身体上的残疾而变得不适合的君主可能无法做到)。

因为割让和移除都不是永久的,所以都不会引发继承。取而代之的是,总检察长任命了一个摄政王。如果他(她)够大的话,他(她)一定是法定继承人。为了让君主恢复他的职责,必须通过一项法律(由摄政王签署)。国王回国的法令一公布,他就恢复了王位。

政府

尽管君主在政府的所有部分以及在社会其他几个重要的地方都有角色和职责,但君主的主要角色是在荷兰政府的行政部门:君主是荷兰政府的一部分。

荷兰宪法第42条描述了君主在政府中的角色

第四十二条
  1. 政府有限公司这是国王和大臣们的要求。
  2. 国王是不可侵犯的;部长们有责任。

这篇文章是君主充分行使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使他在法律面前无可指责,但也限制了他的实际权力,使他对它不负任何责任。

第42条第一款规定,荷兰的政府由君主和大臣组成。根据这篇文章,君主不是政府首脑;大臣们不向政府内部的君主负责。没有区别,没有二分法,没有隔离或分离:君主和他的大臣是政府,政府是一个。

这一事实具有实际的后果,因为君主和大臣不可能产生分歧。政府以一个声音说话,并作为一个团结的机构作出决定。当君主行使行政权力时,他是作为联合政府的代表。当政府决定时,君主同意(即使君主个人不同意)。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君主不可能拒绝签署一项已由负责任的大臣同意并签署的法律提案。这种君主和大臣之间的分歧是宪法没有涵盖的情况,自动成为宪法危机。

然而,这篇文章的第二段才是真正让君主无能为力的地方。这一段声明君主是不可侵犯的。他不受任何指责,不受任何起诉(刑事或其他),因为他作为君主所做的任何行为或采取的行动。如果出了什么差错,负责手头事务的大臣就要为君主的失败负责。这听起来似乎让君主成为了一个绝对的暴君,但事实上恰恰相反:既然部长们有责任,他们也有权力做决定。部长们制定政府和国家的进程,部长们做出行政决定并管理国家事务。由于政府是一个,君主遵守大臣们的决定。事实上,荷兰的君主几乎不做任何行政决定,除了阅读首相准备的一份声明外,几乎从不在公众面前发表任何言论(因为一个不幸的即兴言论可能会让大臣陷入麻烦)。这种限制君主权力的实际后果是,君主永远不能自己做决定。每一项决定、每一项法令都必须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国家的法律

从技术上讲,君主拥有很大的实权。例如,没有任何法律提案是由君主签署的,而且也没有法律要求君主签署。在实践中,国王总是会同意,因为大多数法律建议是由政府“通过或代表国王”提出的。虽然法律提案必须得到国家总部长的批准,但国家的许多实际运作都是由皇家法令(荷兰:Koninklijk Besluit)完成的。这些敕令适用于各种事务,从任命公务员和军官,到阐明如何执行公共政策,再到填写某些法律的细节。敕令设立各部,解散各州议会,任命和罢免各部部长。

然而,王室的法令是由负责的大臣制定的。虽然君主必须签署法律和皇家法令才能生效,但宪法规定,负责的大臣和国务秘书必须会签。考虑到大臣有权力,这实际上意味着他们决定,由君主会签(大臣征求君主的同意,即王权,作为宪法的维护者,君主先签字;部长对法案和会签负有政治责任。这是《王权法案》:君主和大臣同时任职)。即使这样也只是一种形式。此外,虽然君主可以在技术上提出法律建议(“由或代表国王”),但大臣的责任意味着他永远不会这样做。尽管政府可能会拒绝签署一项由国家议会批准的提案成为法律,但这几乎是闻所未闻的,而君主拒绝自己签署的情况更是罕见(这将导致宪法危机)。

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君主的权力甚至比正常情况更小:任命大臣。大臣由皇家法令任命,法令必须由负责任的大臣副署。然而,任命大臣的皇家法令是由两名负责大臣而不是一人签署的:负责大臣的即将离任的大臣和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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