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国际公约
1919年的《巴黎公约》(正式名称为《关于管制空中航行的公约》)是第一个解决国际空中航行中的政治困难和复杂问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国际航空委员会(民航组织的前身)的主持下缔结的。它试图通过定义特定的指导原则和规定来减少各国不同的混乱的意识形态和法规,并于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署。
1913年,圣彼得堡-坦帕汽船航线成为第一个载客航班。在那之前,飞机是用来运送邮件和其他货物的。随着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飞机不仅被用于运输货物,还被用作军用物资。国际上对飞机的使用引发了有关空中主权的问题。当时关于空中主权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要么没有国家有权对其领土上的领空主张主权,要么每个国家都有权这样做。
1919年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试图确定这一问题,作为制定公约假设过程的一部分,并决定每个国家对其领土和水域上方的领空拥有绝对主权。
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是: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大英帝国、中国、古巴、厄瓜多尔、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汉志国、洪都拉斯、意大利、日本、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王国、暹罗、捷克斯洛伐克和乌拉圭。最终,该公约得到了11个国家的批准,其中包括尚未签署该公约的波斯。美国从未批准它,因为它与国际联盟有联系。该条约于1922年生效。
《巴黎公约》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原则公约的起草遵循下列原则:
它有9个章节,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