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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台湾人所有的石灰生产商。当周围的人抱怨噪音和灰尘时,参与测量和结论的环境机构认为需要建立绿色走廊。

我公司支付了在公社附近租用一块土地种植木麻黄树的费用,并在人们的踪迹上添加了更多的石头,以便公司职员和周围的住户可以旅行。 但是,问题在于公社无权直接将土地租给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我公司当时以越南总干事的名义签署了租赁合同,即公司租金。支付预算。 今年合同有效期为5年,现在由台湾新任总经理代替。较早签署租约的总经理辞去了工作,但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他不想自愿清算旧合同,以便公社可以代表我公司的另一个人签署新的租约,但他他仍然想以公司的名义注册,而我公司支付了租金。我的老板不同意。 那么,请问,在5年合同期满之后,我公司在租赁期内种植的树木和我公司铺路的野外道路将如何到期?谁有权管理和使用? 我们是否可以同意不再租房,以便前房客可以继续租房并自己付费,但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公社指定不砍伐树木和不遮挡开路?我真诚的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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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Anna

2019-12-03 09:57  Viewhouse Company

 第一:关于租赁期届满后的土地投资成本补偿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56条的规定,土地租赁
 
1.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应在整个租赁期内以年租金或一次性租金的形式租赁土地:
 
d)经济组织,海外越南人,利用土地实施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或制盐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实施住房投资项目出租的土地;
 
f)经济组织,自负盈亏的公共非商业组织,居住在海外的越南人和使用土地建设非商业设施的外国投资企业;
 
根据《土地法》第59条,有权分配,出租土地并允许改变土地用途
 
(三)公社级人民委员会从农地基金中租赁土地,用于公社,区或乡的公共目的。
 
根据《土地法》第126条
 
五,公社,病房或乡镇用于公用事业的农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32条的规定。农业用地用于公共目的
 
(三)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用途的未使用土地,公社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将其出租给农户和个人,以打架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或水产养殖。租金价格。每个租赁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05年。
 
属于公共用途的农用土地资金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汇入 公社级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国家预算中,  并且只能用于公社,区,乡的公共需求。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22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合同的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终止:
 
1.合同已完成;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期限已到期,并且根据规定,用于公社,病房和乡镇的公共用途的农业土地资金的土地租赁期限为零。超过05年。因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而补偿植树成本。公司种植的树木可能需要当地的同意才能继续使用和管理。
 
第二:关于合同期末的租赁条件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32条第3款,出于公共目的未使用的土地面积,   市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将其出租给当地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或水产养殖。以拍卖形式出租。每个租赁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05年。
 
如上所述,贵公司与 CPC 的土地租赁合同   已到期。如果不需要进一步使用且未签名,则  CPC  将以拍卖形式租赁拍卖。承租人无权要求新承租人获得公共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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