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介绍)

2021-11-20 09:38  来源:外房网

德国联邦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erman: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

西德宪法于1949年5月8日在波恩通过,并于5月23日生效,5月12日被占领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盟国批准。它被称为“基本法”(德文:Grundgesetz),以表明它是在德国统一之前的一项临时立法。然而,当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时,《基本法》被保留为统一后的德国的最终宪法。它最初的应用领域(德:Geltungsbereich)——即最初被纳入联邦德意志共和国的各州——包括三个西方盟国的占领区,但在西方盟国的坚持下,正式排除了西柏林。1990年,德国的两个部分和所有四个盟国之间的“2 + 4协议”规定了实施一些修正案。

德语单词Grundgesetz可以翻译为“基本法”或“基本法”。“宪法”(Verfassung)一词被避免,因为起草者认为“宪法”是一个临时西德州的临时安排,期望最终统一的德国会采用根据《基本法》第146条规定制定的合适的宪法。其中规定,这样的宪法必须“由德国人民自由通过”。然而,虽然经修订的《基本法》在一九九年获得四个同盟国的批准(从而放弃其保留的宪法权利),但无论是在一九四九年还是一九九年,《基本法》从未提交普选。不过,1949年通过的《基本法》也载有第23条,规定“德国其他地区”可“加入《基本法》的适用范围”,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德国统一时使用的条款。由于此后绝大多数的共识是德国问题已得到解决,并重申德国放弃对奥德和内?e以东土地的任何残余要求,该条款是在统一生效的同一天订立的。两年后,另一篇有关德国与欧盟关系的文章被插入。

在《基本法》的序言中,《基本法》的通过被宣布为“德国人民”的行动,《基本法》第20条指出“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些声明体现了宪法原则,即“德国”与德国人民是一致的,德国人民按宪法行事,是德国国家的主要机构。《基本法》在提及德国管辖下的领土时,将其称为“联邦领土”,从而避免任何根据宪法建立“德国领土”的推论。

《基本法》的起草者试图确保一个潜在的独裁者永远无法在这个国家掌权。虽然《基本法》的部分内容是基于魏玛共和国的宪法,但第一条是保护人的尊严(“Menschenwürde”)和人权;是《基本法》所保障的核心价值。民主、共和、社会责任、联邦制和法治原则是《基本法》(第20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条和第20条受所谓永恒条款(“Ewigkeitsklausel”)第79条第3款的保护,该条款禁止对第1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原则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或删除。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德国:Grundrechte)在德国受到联邦宪法和一些州宪法的保障。在《基本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在同一名称的第一节中得到保障(第1至19条)。它们是具有宪法地位的主观公共权利,约束着国家的一切机构和职能。在联邦或州法律或公共条例被指控侵犯这些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基本法》规定宪法投诉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第93条第1款第4a号)。这些基本权利不能从宪法中删除,任何宪法修正案都不能“影响其本质”。如果确立一项基本权利的条款已被修正,例如第3条被扩展为禁止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这些随后的修正案将不受保护而不被删除。

根据这项条例,联邦宪法法院不仅因为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且因为“第20条第4款和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这些权利被称为等同于基本权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申请范围之扩展

与1919年的魏玛宪法一样,1949年的《基本法》明确主张统一主义,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整体”仍有部分分离,德国人民生活在1949年联邦共和国控制的领土之外,根据宪法,联邦共和国有义务与这些国家实现统一,并为此提供机制,使德国的其他地区随后可以宣布加入《基本法》。由于基本法最初并不适用于全德国,其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其适用领域(德文:Geltungsbereich des Grundgesetzes für die bundesrepublideutschland)。当西德法律不像通常情况下那样适用于整个德国领土时,这个法律术语经常在西德立法中使用。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初不包括在《基本法》适用范围内的其他德国法律州,有权在日后宣布加入(Beitritt)。因此,虽然《基本法》被认为是临时的,但它允许更多的德国地区加入其适用领域。一方面,它给了联邦共和国Germany-composed 1949年——没有谈判的权利,拒绝或否认另一个德国政府宣布加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承认,国家法律上和满意,加入宣言引起人民的自由自决;而另一方面,加入国则须接受《基本法》和迄今为止在联邦政府机构下制定的所有法律。由于联邦共和国本身不能宣布德国的另一部分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入,这一规定不能作为一种吞并文书来适用,也不能通过与第三方国家的国际条约来加入,尽管联邦宪法法院承认,未来宣布的加入可以被框定为联邦共和国和加入国之间的契约。目前尚不清楚,德国政府在法律上未得到联邦共和国承认的部分地区能否按照第23条的规定加入欧盟,如果是,如何加入;但实际上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1990年以后修改的第23条,原案文如下:

前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本基本法在香港的巴登的着陆器,巴伐利亚,不莱梅,柏林,汉堡,汉森,下萨克森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莱茵兰-普法尔茨Wurttemberg-Baden, Wurttemberg-Hohenzollern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在德国的其他地区,它将在它们加入时生效。

虽然西德在1955年5月获得了有限的主权,但萨罗人在1955年的公投中拒绝将他们的保护国转变为新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一个独立国家。萨尔条约为萨尔保护国政府根据第23条宣布加入西德敞开了大门,包括将新萨尔纳入适用《基本法》的领域。萨尔没有就其加入进行单独公投。由1957年1月1日联邦共和国本身视为包括几乎所有的德国西部唯一的“德国其他地区”第二十三条可能现在延伸到东部,因此放弃所有声称这些西部地区的前德国帝国向法国和丹麦。(参考《与萨尔的小统一》)。1949年被荷兰占领并吞并的Elten、Selfkant和Suderwick等城镇,在1963年通过一项国际条约与联邦共和国重新统一,而无需援引第23条。

《基本法》最初的形式维持了一个更大的德国和德国人民的继续存在,目前只有部分德国人民在联邦共和国内组织起来。尽管如此,《基本法》并没有对隐含的更广泛的德意志民族的全部范围作出界定,尽管人们一直清楚地知道,东德和柏林的人民都将包括在内。1973年其判断,确认宪法的有效性的基本东德和西德之间的条约,美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承认东德作为一个有效的德国政府,在此基础上,这将使未来的民主共和国宣布加入《基本法》23条。但法院明确承认,这个有限的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上的承认也默认接受民主的宪法权力的临时进入国际条约在自己的帐户,专门命名的条约与波兰确认转让“东部领土”波兰主权。

东德的共产主义政权于1990年垮台。自由选举后,东德议会宣布根据第23条,东德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使统一成为最后东德议会单方面发起的行动。东德的“加入宣言”(Beitrittserklarung)设想州在东德被包含到应用领域的基本法律,但受《基本法》第一次进行修改都按照之前协商统一东德和西德之间的条约,以及Two-Plus-Four条约,协约国放弃了剩余的德国主权因此,在东德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前,第23条被废除,这代表了二加四条约下的明确承诺,在东德、西德和柏林统一后,在东德或西德,没有“德国的其他部分”可以被有效地延伸到那里。德国联邦议院(德国议会)并没有根据《基本法》第146条通过新宪法,而是修改了《基本法》第146条和序言,声明德国已完全实现统一,同时又增加第143(3)条,以巩固在《基本法》内苏维埃占领国在1945至1949年间所采取的没收行为的不可逆转性。因此,当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第23条名义上加入联邦共和国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时,第23条已不再适用。因此,严格地说,德国的统一是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这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统一条约》实现的,而不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第23条事先宣布加入德国。尽管前第23条已被《条约》双方同意,作为实现统一的宪法模式。

作为这个过程的一部分,东德,曾经是单一制国家自1952年以来,聚成初始部分自治的五个州(Bundeslander),获得平等的地位已经存在的着陆器,东和西柏林统一到一个新的城市国家(如不莱梅和汉堡)。在1990年加入《基本法》之后,又在1994年、2002年和2006年对《基本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起草过程

1948年2月至6月间,由三个西方占领国(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三个西方邻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组成的伦敦六国会议(London Six-Power Conference)讨论了德国三个西方占领区的政治前途。谈判以建立一个民主的联邦西德州的结论而结束。

伦敦Six-Power会议上,作为一个直接后果三个西方占领大国的代表于1948年7月1日,召开的Ministerprasidenten (ministers-president)的西德着陆器在法兰克福,致力于他们所谓的法兰克福文档(法兰克福Dokumente)。这些文件——以及其他要点——召集Ministerpr?sidenten组织召开制宪会议,为西德制定一部民主的联邦宪法。根据法兰克福的第1号文件,宪法应明确规定德国政府的中央权力,但同时也应尊重L?nder的管理,并应包含与德国政府有关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条款和保障。随着未来德国联邦结构的具体要求,西方列强自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以来遵循了德国宪法传统。

Ministerpr?sidenten不愿意满足他们的期望,因为他们认为西德的正式建立将意味着德国统一的永久破坏。几天后,他们在科布伦茨附近的里特斯图尔茨山脊召开了自己的会议。他们决定,法兰克福的任何要求都只能以正式的临时方式实施。因此,立宪会议被称为Parlamentarischer Rat (litl . parliament council),宪法被赋予了《基本法》(Basic Law)的名称,而不是称其为“宪法”。通过这些规定,他们明确表示,西德的任何一个州对德国人民来说都不是一个明确的州,未来的德国自决和德国的统一仍然在他们的议程上。Ministerpr?sidenten占了上风,西方列强在这个具有高度象征意义的问题上让步了。

草案是在1948年8月10日至23日举行的基姆湖(Bavaria东南部的一个湖泊)的赫伦林泽(Herreninsel)初步会议上起草的。会议代表是由新成立(或新重组)Lnder(州)的领导人任命的。

1948年9月1日,国会议员聚集在一起,开始研究《基本法》的确切措辞。65名议员由德国议会选举产生,其中一名代表约75万人。后通过议会委员会聚集在博物馆1949年5月8日——在波恩Koenig博物馆是唯一完好的建筑在波恩足以房子组装和被占领国家批准后在1949年5月12日,这是由议会批准的所有Trizonal着陆器除了巴伐利亚。巴伐利亚州州府拒绝接受《基本法》,主要是因为它被认为没有给予个人足够的权力Lnder,但同时决定,如果其他州州府Lnder的三分之二批准,《基本法》仍将在巴伐利亚州生效。1949年5月23日,在一次庄严的议会会议上,《德国基本法》被签署并公布。随着新的西德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诞生,法律上不存在的时代结束了,尽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仍处于西方的占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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