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否迫使购房者放弃LAD?

2022-05-13 13:14  来源:

  多年来,HBA写了无数的文章,以教育、授权和丰富购房者的合法权利的必要知识。这篇文章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有点技术性,但由于涉及到住房立法和判例法的分析,这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已经尽了一切努力来确保它容易理解-继续读下去,了解你的购房者权利。

  有时,一些开发商试图用任何迂回的方式,他们可以避免支付赔偿的延迟交付的财产,更通常称为清算确定损害赔偿(LAD)。应该记住的是,当他们购买的住房项目的完工被推迟时,这些购房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尽管他们没有过错。这些开发商将试图误导购房者,让他们同意延长购房期限——其他开发商将向住房监理长寻求延长期限;如果做不到,他们就会去找住房部长。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以拖延或变节买家对法援署的合法申索,包括让买家签署“豁免书”,声称同意放弃对法援署的申索。

  购房者可否放弃申请法援署的权利?有些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如果房产所有权属于购房者,那么他就有放弃的权利。签署弃权书的人将使其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这是真的吗?

  HBA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为何购房者不能放弃其法援署的权利,可透过追溯法援署条文订立的目的而知。

  几十年来,无数无辜的购房者在不负责任的开发商手中遭受了损失,开发商只对利润感兴趣,以至于议会不得不干预住房立法,以保护这些购房者。它始于1966年通过的住房开发商(控制和许可)法案,即第118号法案。这些年来,HDA及其制定的法规不得不进行数次修订,不仅是为了跟上发展的步伐,也是为了应对精明的开发商,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逃避自己的法律义务。

  尽管当局的法律,法院决定开发人员不能合同规定的住房立法,他们继续试图带走权利、利益和权利给购房者的马来西亚议会并继续欺骗买家承认。

  2002年,第118号法案的标题被修订为《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法案》(HDA),当时有几个季度指控政府向开发商叫卖,该法案是由开发商起草的,以规范自己。因此,将“开发人员”一词改为“开发”。2007年,《住房法》又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规定该法案是为了保护购房者。

  不幸的是,似乎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一个人可以放弃权利授予他的法令,或者是注重科技进步条例明确依据它说,购房者不能放弃任何权利给他在行为或规定。因此,当所有这些都失败时,一些肆无忌惮的开发商就会从无辜和粗心的购房者那里榨取“LAD”的豁免。受影响最严重的是naïve首次购房者。

  根据1989年《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条例》(HDR)[根据1966年《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法案》(HDA)制定的法规],开发商出售的任何住房的买卖协议(SPA)必须符合HDR规定的格式。与任何其他销售合同不同,《购销协议》包含的条款不能更改,除非此类更改得到住房和地方政府部(MOH)住房总监的批准。换句话说,该SPA是一份法定合同,该SPA中的所有条款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要求。

  收购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房屋开发项目的完工出现延误,购房者有权立即由开发商向其支付LAD。详见附录G第22(2)条和相应的附录H《买卖协议》第25(2)条。

  购房者是否可以放弃这项法定权利?根据联邦法院的说法,答案在于立法的总体目的,以及允许豁免和外包是否会挫败这一目的。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认定住房立法是一项社会立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根据联邦法院的说法,HDA和HDR给予购房者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私人权利,而是一种公共利益问题。这样的法院判决甚至在2007年得到了议会的肯定和认可,议会将HDA的长标题修改为“提供.......的法案”购买者的利益保护....”。

  如果给予购房者的法定权利可以由他们个人放弃,那么议会为购房者提供急需保护的良好和值得赞扬的意图,以及住房立法的整个目的,肯定会被挫败和侵蚀。

  因此,结论是明确和简单的。弃权信根本不值写它的那张纸。它们不能针对购房者,必须被宣布无效。开发者必须停止试图逃避支付LAD。

   如果发展商坚持豁免LAD,购房者可以怎样做?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强烈建议购房者不要签署豁免书,以避免他们的索赔可能出现不必要的延误或结果,以及与无道德的开发商进行不必要的法律斗争,后者会提出任何可能的问题,以避免或只是推迟购房者的合法索赔。

  签名“抗议”是一种方式。买方可以在信上注明,他不同意放弃LAD或他不同意放弃他的权利,或这对他/她在SPA下的权利是“不损害”的。或者,他也可以删除不合适的单词或句子,并在删除的部分签名。

  如果开发人员拒绝给钥匙,除非房子买家从信中没有添加或删除任何迹象,购房者仍然可以签署和收集钥匙,但后应立即写信给开发人员,他没有给出一个选择/但是‘arm-wristed’,他不同意放弃的小伙子或其他权利。投诉应立即向住房部执行司(KPKT)提出,索赔可向住房法庭提出,这两件事都应迅速完成。

  即使买方签字放弃权利是因为开发商扣留了买方已付款房屋的钥匙,这也不是有效的放弃权利,因为这是在胁迫下进行的。买方只须出示他在所谓的豁免前向发展商提出的申索,以及发展商拟备的证明所谓的豁免的文件,便可恢复他的申索权利。

  有一个英国的案例认为,一个人在胁迫下放弃了他的权利,无论成文法的言是否允许放弃,他仍然有权要求他的权利。法律只涉及在体面、自愿的情况下放弃豁免,而不涉及从放弃豁免中获益的一方施加压力的策略、谎言或误导、自私自利的建议。

   相关案件的法律

  想要更深入了解这一法律领域的读者可以从以下案例中获益:-

  (1)城市投资Sdn Bhd V Koperasi Serbaguna Cuepacs Tanggungan Bhd [1985] 1 MLJ 285,其中联邦法院说:-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政策和目标法1966和1970规则依据所提供的保护,这个立法,购房者不仅是一个私人但公共利益的议会旨在保护从讨价还价或提前放弃个人购买者”

  (2) Kimlin Housing Development Sdn Bhd(指定接管人和经理)(清算中)V Bank Bumiputra (M) Bhd & Ors [1997] 2 MLJ 805。关于放弃一项法定权利的原则,联邦法院总结如下:-

  “有权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是否可以有效地免除受约束的人履行义务,后者是否可以有效地订立合同不履行义务,这个问题取决于规约的措辞,如果这一点不明确,关于法规的总体目的,以及允许豁免和外包是否会破坏这一目的。

  Trietel在《合同法》(第782页)中正确地指出:

  当一个人试图通过合同放弃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时,就会产生困难的问题。虽然有一个一般原则,即一个人可以放弃法律赋予他的任何权利(quilibet potest renciare juri pro se introduction to),但在确定该权利是否专属于个人或旨在服务于其他更广泛的公共目的方面出现了困难。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将要求该权利被视为强制性的,不能被其为利益而运作的一方放弃。一项法定权利是否可以放弃取决于该规约的总体目的,以及允许放弃是否会妨碍这一目的。”

标签:
本网注明“来源:外房网”的所有文章,均为外房网编辑部原创或编译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外房网”。 凡注明“来源:XX网(非外房网)”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部分转载内容原作者未知,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及时与我们联络,我们会及时删除。举报邮箱:sam@glofang.com
马来西亚最新推荐房源
Global_Property_Price_Report_2014.Q1
资讯排行
12小时在线QQ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21:00

广告联系

邮箱:glofang@gl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