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B-5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2017-12-09 14:58  来源: 侨报

根据移民局信息,1990年,美国国会为鼓励外国移民投资,设立EB-5投资移民项目。1993年,开创EB-5区域中心移民投资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s)是美国移民局认可批准的商业机构,符合EB-5 区域中心申请条件的商业实体,必须是美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必须有美国的合法身份。无论筹划中的项目,或是投资中的项目,需要向移民局递交区域中心资格申请,同时递交投资项目信息和相关的法律材料,获批后方可从事EB-5 投资移民招商融资。有的区域中心公司既是美国移民局认可批准的区域中心,也是直接参与项目投资的开发商。

但是,移民局特别声明,被批准的区域中心项目,并不代表移民局支持该区域中心的活动;不代表该区域中心保证符合美国证券法守则;也不代表该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风险可以降到最低,或消除。移民局也提醒有意向EB-5移民的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策时,需要寻求专业的投资咨询。对于没有按要求及时递交相关必需信息,及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区域中心项目,移民局将签发项目终止通告。

据洛杉矶张军律师介绍,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的审批流程包括,1. USCIS接收EB-5申请  2. 自动核查(Automated check),申请人是否存在欺诈,及项目安全问题;3. 移民官复查申请;4. 权威经济专家复查申请;5. 如查出申请者涉嫌欺诈及项目安全问题,申请材料将被移民局送至当地有关部门核实;6. 移民局要求项目方提供更多证明材料;7. 移民局决定拒绝或批准该区域中心项目申请。如果移民局拒绝申请,项目方可以提出上诉。

张军表示,总体来说,区域中心适合有财力,但是对美国的商业运作不熟悉,言不通,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美国经营企业的移民投资人。开发商是项目公司中的大股东,被称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承担区域中心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责任和权利;EB-5移民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承担项目经营管理责任。而且大部分情况下,投资50万美金只占EB-5区域中心项目很少的比例,有限合伙人几乎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所以,如果移民投资项目运营不佳,投资人几乎没有办法改变。两年后投资移民申请人临时绿卡过期,则无法申请正式绿卡。

与其被动等待这样的结果,张军建议有企业经营经验的移民投资人考虑直接投资自己开公司。张军表示,国内移民投资人对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并不了解,甚至有巨大的误会。事实上,只要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金额(100万或50万),及创造就业等要求,原本可以通过直投自己开公司经营的方式顺理成章达成,不至于移民后自己无所事事;而且也可以避免大规模出现类似区域中心移民投资引发的问题纠纷,甚至投资破产无法继续申请正式绿卡。

但是多数情形下,移民投资人往往道听途说以为必须把资金投给所谓的区域中心方能达成移民的目的。所以,张军表示,一方面美国移民法多年未更新,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另一方面,一定要做负责任的投资人,对自己负责,对投资过程也要有负责任的态度全面了解,就不至于等到出现严重的问题而走到诉讼的一步。这样,也避免了很多纠纷,冲突。否则,开始图省事,最后可能的大麻烦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更多,得不偿失。

张军建言,最简单的办法,直接去移民局网站找出相关EB-5移民法对照,如果要满足投资移民的要求,一定是全风险。所谓全风险,意即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担保移民投资的零风险,否则,必定有诈,英文谚语所说:Too good to be true.

所以,他表示,经常出现大规模的EB-5投资移民纠纷诉讼案例令人痛心。以他个人经历建言,与其治病,不如防病,所谓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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