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英国议会正式解散)

2021-10-31 20:42  来源:外房网

  联合王国的最高立法机构

  联合王国的议会是联合王国、王室属地和英国海外领土的最高立法机构。它独自拥有立法权,从而最终凌驾于英国和海外领土的所有其他政治机构。议会是两院制的,但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君主(议会中的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初级议院)。议会两院分别在威斯敏斯特城的威斯敏斯特宫开会,威斯敏斯特城是首都伦敦的内部行政区之一。

  上议院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成员:上议院神职人员,由英国国教的最高主教组成;世袭贵族,主要由君主任命的终身贵族和92位世袭贵族组成。世袭贵族或因担任王室职务而任职,或由世袭贵族同僚选举产生。在2009年10月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上议院也通过高级法官发挥司法作用。

  下议院是选举产生的议院,在简单多数制下,至少每五年对650个单一选区进行一次选举。根据宪法规定,所有政府部长,包括首相,都是下议院的成员,也有少数情况下是上议院的成员,因此对立法机构的各个分支负责。大多数内阁部长来自下议院,而初级部长可以来自任何一个议院。

  随着大英帝国在全球的扩张,英国议会塑造了许多前殖民地国家的政治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

  从理论上讲,英国的最高立法权正式授予议会中的君主。然而,王室通常会听取首相的建议,上院的权力仅限于延迟立法;因此,权力实际上属于下议院。

  历史

  英国议会成立于1707年,由英格兰议会(成立于1215年)和苏格兰议会(成立于1235年)通过《联合法案》批准了《联合条约》。"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由一个议会代表,并命名为"大不列颠议会"19世纪初,国会进一步扩大联盟的行为由议会批准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议会(1297)废除了后者,添加100爱尔兰国会议员和32个领主议会前创建的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1927年的《皇家和议会头衔法案》正式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的名称修正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这是在爱尔兰自由州脱离英国五年之后。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

  1801年1月1日,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1800年的《联合法案》合并而成。内阁对下议院(Commons)负责的原则直到19世纪才发展起来——上议院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优于下议院。下议院(MPs)的成员是在一个过时的选举制度下选出的,在这个制度下存在着规模巨大的选区。因此,老塞勒姆区,有7个选民,可以选举2个成员,Dunwich区也可以,因为土地侵蚀,几乎完全消失在海中。

  许多被称为“口袋区”或“腐败区”的小选区由上议院成员控制,上议院成员可以确保其亲属或支持者的选举。在19世纪的改革中,从1832年的改革法案开始,下议院的选举制度逐渐正规化。议员们不再依赖上议院获得席位,变得更加自信。

  英国下议院的至高无上地位在20世纪初得到重申。1909年,下议院通过了所谓的“人民预算”,对税收制度做了许多改变,这些改变对富有的土地所有者不利。主要由有权有势的地主组成的上议院否决了预算案。基于预算的受欢迎程度以及由此导致的上议院的不受欢迎程度,自由党在1910年以微弱优势赢得了两次大选。

  自由党首相h·h·阿斯奎斯(H. H. Asquith)利用这一结果,提出了一项旨在限制上议院权力的议会法案。(他没有重新引入《人民预算》中的土地税条款。)当上议院拒绝通过该法案时,阿斯奎斯以1910年第二次大选前从国王那里秘密提取的承诺作为反击,要求创建数百名自由贵族,以消除保守党在上议院的多数席位。面对这样的威胁,上议院勉强通过了该法案。

  1911年的《议会法案》阻止了上议院阻挠一项货币法案(一项涉及税收的法案),并允许他们将任何其他法案最多推迟三次会议(1949年减少到两次会议),之后它可以在他们的反对下成为法律。然而,无论1911年和1949年的国会法案如何,上议院始终保留不受限制的权力,直接否决任何试图延长议会寿命的法案。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

  1920年的爱尔兰法案政府建立了北爱尔兰和南爱尔兰的议会,并减少了这两个部分在威斯敏斯特的代表。北爱尔兰的席位在1973年实行直接统治后再次增加。1922年,爱尔兰自由国家独立,1927年议会更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

  上议院在20世纪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1958年《终身贵族法案》授权定期创建终身贵族。到了20世纪60年代,常规的世袭爵位的建立已经停止;此后,几乎所有的新同伴都只是终身同伴。

  1999年《上院法案》取消了世袭贵族自动进入上院的权利,但有92位世袭贵族例外,由其他世袭贵族终身选举,并在他们死后补选。上议院现在是隶属于下议院的议院。此外,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废除了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于2009年10月成立了新的英国最高法院。

  组成和权力

  立法权,即议会中的君主,有三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任何个人都不能同时是两院的议员,而且从法律上讲,上院议员不得参加下议院议员的选举。以前,在王权统治下,任何有利益的人都不能成为国会议员,因此保持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逐渐被侵蚀。直到1919年,被任命为部长的国会议员失去了下议院的席位,不得不寻求连任;这一规定在1926年被废除。根据1975年下议院取消资格法案,在职人员没有资格担任国会议员。

  所有法案都必须经过君主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某些委托立法必须由君主通过议会的命令制定。国王还拥有不依赖议会的行政权力,通过特权,包括订立条约、宣战、授予荣誉、任命官员和公务员的权力。在实践中,这些都是由君主根据首相和英国政府其他部长的建议来执行的。总理和政府通过控制公共财政直接向议会负责,通过选举议会成员向公众负责。

  君主还任命首相,首相由议会成员组成政府。这个人必须是能够在下议院信任投票中获得多数支持的人。在过去,君主偶尔也需要做出判断,比如1963年任命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Alec Douglas-Home),当时人们认为现任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 Macmillan)已经患了晚期癌症。然而,今天即将离任的首相会向女王推荐下一任首相。

  上院的正式名称是,“议会召集的精神和世俗上院的阁下”,精神上院是英格兰教会的主教,世俗上院是王国的贵族。灵性上议院和世俗上议院被认为是分开的“阶层”,但他们一起坐着、辩论和投票。

  自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案以来,上议院的权力一直比下议院小得多。除货币法案外,所有法案都要在上议院进行辩论和表决;然而,如果投票反对一项法案,上院一年最多只能推迟两次议会会议。此后,根据议会法案,下议院可以在没有上院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通过该法案。上议院也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长提问和少数特别委员会的运作来追究政府的责任。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最高法院过去是上议院的一个委员会,但在2009年成为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

  以前,上议院的神职人员包括英国国教的所有高级神职人员——大主教、主教、院长和修道士。在亨利八世的统治下解散修道院,修道院院长和修道士失去了他们在议会中的位置。所有教区的主教继续在议会中任职,但1847年的《曼彻斯特主教法》以及后来的《法案》规定,只有26位最资深的属灵上议院。这通常包括“五大教区”的现任主教,即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勒姆主教和温彻斯特主教。剩下的21名圣公会上议院主教是最高级别的主教,按照奉献程度排序,尽管2015年《上议院圣公会(女性)法案》(Lords Spiritual (Women) Act 2015)规定了由女性主教填补空缺的时限。

  世俗上议院是根据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案》和1958年《终身贵族法案》设立的终身贵族,此外还有根据1999年《上议院法案》设立的92名世袭贵族。以前,领主都是世袭的贵族。一些世袭贵族进入议会的权利不是自动产生的: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合并为大不列颠后,规定所有由英格兰国王授予爵位的贵族都可以进入议会,但由苏格兰国王授予爵位的贵族只能选举数量有限的“有代表性的贵族”。当爱尔兰于1801年与大不列颠合并时,也有类似的安排,但当1922年爱尔兰南部脱离联合王国时,爱尔兰代表贵族的选举停止了。根据1963年的《贵族法》,苏格兰代表贵族的选举也结束了,所有苏格兰贵族都被授予了进入议会的权利。根据1999年的上议院法案,只有终身贵族(即不能继承的贵族爵位)才能自动授予其在上议院的席位。在世袭贵族中,只有92位——马歇尔伯爵、大臣和其他贵族选出的90位——保留了他们在众议院的席位。

  下议院是王国的最后一个“阶层”,在下议院中有代表,下议院的正式名称是“议会集合的尊贵的下议院”(“下议院”不是来自“平民”一词,而是来自公社,这是一个古老的法术语,表示一个地区)。截至2019年,众议院由650名成员组成,但众议院议长留下一个空缺席位,他必须保持政治中立,因此无法对法案的通过进行投票。每个议会成员(MP)是由一个选区通过简单多数当选的选举制度选出的。联合王国有650个选区,每个选区平均有65 925个选民。得票最多的选举制度意味着每个选区各选举一名议员(议长选区除外,其席位是无竞争的)。每个选民给一个候选人投一票,每个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被选为议员,代表他们的选区。一个政党需要赢得326个选区(即所谓的“席位”)才能在下议院赢得多数席位。如果没有政党获得多数席位,那么就会出现无法全面控制的局面——通常被称为“无多数议会”。如果是“无多数议会”,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有机会与其他政党联合,因此总议席数超过了326席。18岁及以上的成年人有普选权;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和英联邦国家在英国的居民有资格投票,除非他们在选举时在监狱里。下议院议员的任期取决于议会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每次解散议会后举行大选,期间所有席位都要竞争(见下文)。

 

  所有的立法必须由下议院通过才能成为法律,它控制着税收和政府的货币供应。政府部长(包括首相)必须定期在下议院回答问题,下议院有许多专门委员会审查特定问题和政府的运作。也有一些机制允许下议院成员提请注意影响他们选民的特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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