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税收居民身份主要通过属地原则判定,而不是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来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加拿大的税务局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定义非常详细,总体上有以下5种税收居民身份:居民(resident)、临时居民(deemed resident)、非居民(non-resident)、临时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在加拿大境内从事营业活动的非居民(non-resident earning income from business in Canada) 。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网站更新情况,截止到2019年8月29日,加拿大已经与全球94个国家签署了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外有8个正在进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因此,加拿大属于全球征税的征税制国家,但全球征税不等于双重征税 。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大居民需要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来自加拿大的收入,都需要在加拿大纳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为四类:即工资收入、经商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非居民个人来源于加拿大的非经营性投资收入,通常由加拿大的支付方按收入总额的25%(加拿大与某些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扣除缴税款。
合伙企业在加拿大一般不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合伙人的层面征税 。
加拿大并不是以个人的国籍或者绿卡身份来定义税务居民的。加拿大规定,一年中累计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的人,都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哪怕是持旅游签证来旅游的,只要一年中在加拿大境内累计停留超过183天,都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都必须向税务局做申报纳税 。
如果在中国的房子空置或者没有产生收益,则不需要申报税。但如果在加拿大的房子产生了租金收入,则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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